※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铭言:
: 文林都更案行政程序违宪
: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即时报导】
: 2013.04.26 04:18 pm
: 大法官今天作出709号解释,宣告文林苑等3件都更案不符正当的行政程序,都市更新
: 条例有关“主管机关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之程序”,及“申请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
: 要时应具备之同意比率”等相关规定违宪,应在1年内修法,否则失效。
: 【2013/04/26 联合报】@ http://udn.com/
: 宪法法庭大法官刚刚作出解释
: 重点一:都市更新条例有关“主管机关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之程序”,及
: “申请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时应具备之同意比率”等相关规定违宪
: 所以:程序上不能先斩后奏,同意比率也要重订
: 重点二:限一年内改正,否则本条例失效
: 送啦~~~~~~超爽der 内政部说没违宪被打脸打超大
: 自由市场万岁啦,政府介入滚啦~~~
不用高兴得太早啦
关键的第22条和第36条大法官根本没宣告违宪
旧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考其立法目的,一方面系为落实推动都市更新,
避免因少数人之不同考量而影响多数人改善居住环境、促进都市土地有计画再开发利用
之权益,因而规定达一定人数及一定面积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请核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
;另一方面又为促使居民事先沟通协调,以减少抗争,使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得以顺利执
行,同意比率亦不宜太低……其目的洵属正当,且以一定比率之同意规定亦可达成上述
立法目的。又查上开规定之同意比率均已过半,并无少数人申请之情形;而斟酌都市更
新不仅涉及不愿参加都市更新者之财产权与居住自由,亦涉及重要公益之实现、愿意参
与都市更新者之财产与适足居住环境之权益,以及更新单元周边关系人之权利,立法者
应有利益衡量空间;且有关同意之比率如非太低而违反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当属
立法形成之自由。立法者于斟酌实际实施情形、公益受影响之程度、社会情状之需
要及其他因素,而为上述同意比率之规定,核属必要,且于相关利益之衡量上亦非
显失均衡,自未违反宪法上比例原则,亦无违于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惟有关机
关仍应考量实际实施情形、一般社会观念与推动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随时检讨修正
之。
(简单讲这里同意比率的高低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啦,只要过半大法官就不管你啦
所以只要其他同意户意见不变,王家还是一样要被拆啦)
...............................
声请人之一据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号确定终局判决,指摘九十七
年一月十六日增订公布之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有关“所有权人不同意公
开展览之都市更新事业计画者,得于公开展览期满前,撤销其同意”之规定违宪乙节
,经查该确定终局判决并未适用上开规定,自不得以之为声请解释之客体。至声请人
等指摘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权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实
施者得予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巿、县(巿)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巿、县(巿)主管
机关有代为拆除或迁移之义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及九十七年
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之意旨相同)中,有关授权
实施者得代为或请求主管机关代为拆除或迁移,并课予主管机关代为拆除或迁移义务
之规定违宪乙节,经查确定终局判决均未适用该项规定,自亦不得以之为声请解释之
客体。综上所述,上开声请均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予受理,并此叙明。
(简单讲台北市政府的强拆违不违宪,在这这个判决中非争点,我大法官不受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