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是否有奢侈税

楼主: shhsu (shhsu)   2013-04-24 19:46:54
※ 引述《vipin (Vipin)》之铭言:
: 我也借题问一下:
: a,b是夫妻
: a在n年前有继承一笔土地(甲)
: b在2年内有继承房屋(乙), 并居住于此已五年以上.
: 前几个月购入新屋(丙), 并搬迁居住.
: 最近有意出售(乙), 是否户籍三个月内移到(丙), 就不会有奢侈税?
: 还是说因为名下有(甲), 而不论如何出售(乙或丙)都会有奢侈税?
: 谢谢
资料来源:财政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种销售税)条例专区》
的附件:特种销售税答客问-不动产(房屋、土地)篇
网址:http://www.mof.gov.tw/ 左边有专区连结
92.哪些情况下,销售不动产不是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
答:销售不动产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课税范围情形如下:
(1)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间房屋(含坐落基地),并办竣户籍
登记,且在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
(2)所有权人原符合第(1)点规定,但本人或配偶购买另1间房屋,以致于出售第1
间房屋时拥有2间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1年内出售该第1间
房屋;或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出售该新房地, 而且出
售后仍符合第(1)点规定 (即本人与配偶、未成年直系亲属仍仅有1屋,办竣
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
(3)销售与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销售。
(4)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例如农地或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
(5)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移转。
(6)销售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
(7)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
(8)依强制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强制拍卖。
(9)依银行法第76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处分,或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令处分。
(10)所有权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与营业人合建分屋销售者。
(11)销售依都市更新条例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后之房屋及
其坐落基地者。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9-29 0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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