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停车位可以不随建物就外卖吗?

楼主: kaufktl (黑白郎君)   2013-03-06 10:42:48
※ 引述《amadeusli (阿玛迪斯)》之铭言:
: 目前业界比较流行的作法是设一个"主建物",这个主建物通常非常非常小,之后用
: 二工打掉墙面,将门牌移交给管委会保管,所有的车位都会绑在这个主建物下登
: 记(包括法增奖三种车位,这种登记方式在先天设计上已经完全杜绝了车位外卖的可
: 能;想持有车位,就一定要有专有部份)。
与你讲的一样,
建商就是把大厅当坐主建物(登记用途是办公室)
再把所有的车位绑在这主建物上,
所以每个车位持有人都有了一张独立建物权状。
但我不太理解你所谓的"这种登记方式在先天设计上已经完全杜绝了车位外卖的可
: 能;想持有车位,就一定要有专有部份"?
车位的专有部份不就是持分大厅的部份吗?
虽然是数人共同持有,但终究属于公同共有而不是区分所有吧?
且我看了大厦条例第4条2项的规定,
也仅说"专有部份不得...而为移转"时不能分割共有部份罢了,
但有独立权状的车位移转时,不是连同附挂之主建物一并移转吗?
这样哪还需要随同房屋才能一起卖呢?
最令我生疑者,是建商把原本属于公共设施的大厅分割出来,
挂给车位持分,然后再约定为社区住户共有;
还讲明仅购车位者不能够主张享有社区包括大厅之公设使用权利。
这不摆明车位应该可以单独外卖?
建商这样难倒没有蒙骗消费者,收两次钱还减损消费者权益?
(因为能持分的共有建物及土地面积变少了)
奇怪呀...
楼主: kaufktl (黑白郎君)   2013-03-06 10:54:00
更正:倒数第六段应该是"...约定为社区住户共用"
作者: landagent (帅过头)   2013-03-06 12:21:00
有100%我爱的房子,我卖了赚到了也忘了,就像你对你的情
作者: landagent (帅过头)   2013-03-06 12:22:00
人一样,你当时也很爱,你也忘了PO下面,我PO错了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08 00:42:00
已收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