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deusli (阿玛迪斯)》之铭言:
: 因此,在第2、3种状况下,最好是取得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 至于既成道路,依照大法官第255及400号解释,称为“私有土地具公共用物性质”所成立
: 的公用地役关系,成立要件有三:
: 1.需为不特定公众通行所必要,而非仅为通行之便利或省时。
: 2.于公众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权人并无阻止之情事。
: 3.年代久远而未曾中断。
: 符合这三个要件,因该私有地已具有公共用物性质,所有权人就不得封路或阻碍通行(不
: 过也可以请求支付偿金)。
: 至于是否成立既成道路,去问地方政府也没用,就算地方政府说是,也不见得就是,这
: 必须要靠诉讼以司法确认才作数。
使用分区是道路用地,公众就有通行权?
如果使用分区是商业区,公众可以....?
既成道路的认定,限于司法机关?
请问要以谁为原被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书查询->判决字号,输入 97 判 1082
看看被上诉人是谁?
补充,可以咕狗"既成道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