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i761 2012-12-19 16:31:00※ 引述《amadeusli (阿玛迪斯)》之铭言:
: 因此,在第2、3种状况下,最好是取得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 至于既成道路,依照大法官第255及400号解释,称为“私有土地具公共用物性质”所成立
: 的公用地役关系,成立要件有三:
: 1.需为不特定公众通行所必要,而非仅为通行之便利或省时。
: 2.于公众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权人并无阻止之情事。
: 3.年代久远而未曾中断。
: 符合这三个要件,因该私有地已具有公共用物性质,所有权人就不得封路或阻碍通行(不
: 过也可以请求支付偿金)。
: 至于是否成立既成道路,去问地方政府也没用,就算地方政府说是,也不见得就是,这
: 必须要靠诉讼以司法确认才作数。
使用分区是道路用地,公众就有通行权?
如果使用分区是商业区,公众可以....?
既成道路的认定,限于司法机关?
请问要以谁为原被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书查询->判决字号,输入 97 判 1082
看看被上诉人是谁?
补充,可以咕狗"既成道路认定"
县市政府的认定有时候是看背景的,叫得动媒体结果不一样
如果为商业区,那么就要看是否有拙文中2或3的状况至于您讲的原被告问题,我不了解您的意思,确认之诉的原
告适格,要看是否具有确认诉之利益。而被告则是要看有无
诉讼被告适格。 您所举的97判1082,要看回北高行政94诉
3900号的那个案子。原告政大因被告养工处依市区道路条例
而受罚,而受罚的事实基础来自养工处认为该地为既成道路
政大当然会以养工处为被告提请确认之诉(确认非属既承道
路),这不是很正常吗? 不然难道是以鱼文当被告吗?
这和在下说"不是行政机关说的算,要靠司法确认"有差吗?
楼主:
kai761 2012-02-19 18:02:00请看清楚点 原审94诉3900决,原告声明为何? 被告是台北市政
楼主:
kai761 2012-02-19 18:03:00府,您怎会看成告养工处??
楼主:
kai761 2012-02-19 18:05:00原告诉请确认公用地役关系不存在耶,以北市府为被告,就是因司法实务认为既成道路的事实,由道路的主管机关县市政府认定
楼主:
kai761 2012-02-19 18:06:00,故要以县市府为被告。 您说的既成道路要由司法确认,是有问题的
楼主:
kai761 2012-02-19 18:17:00楼主:
kai761 2012-02-19 18:18:00由县市政府管理、认定,有争执,以其为被告,确认公用地役不存在。好吗? 这次暂且采在下意见吧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9 18:24:00奇怪 我以为你是代书唉 你还是不清楚为什么地政机关无法确认既成道路的原因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