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1655714 (小尾)》之铭言:
: 如依照法定程序,住户一次不出席,就有可能被建商被认定是不吭声的同意。
: 那如果是寄存证信函给建商,附件给台北市市长,副本给台北市都更委员会,存证信函
: 就是明白表示“不同意”,这时候还可以用“不来开会”,就是认定不吭声=同意?
: 如果有效的话,那看人人都会存证信函给台北市政府跟建商,或许效果还比较好一点...
: 又或者是找见证人到法院,直接法院公正“不同意”,做法律上的背书?
都更条例只算[同意户]的比例
根本不管[不同意户]
只要过可决门槛,更新事业计划就有效且有强制力
没过门槛就没有效
根本没有什么视为同意的说法
别再相信没有根据的传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