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大厦管理费 须住户共同决定

楼主: moocow (void)   2012-10-31 16:02:33
工商时报【记者吕雪彗╱台北报导】
内政部昨(30)日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管理费分担方式或调涨与否,不
得由管理委员会“说了算”,需住户共同决定。
内政部部务会报昨天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强化移交机制、
限制受托出席人员、促进分区规划与管理、改善管理费收取与运用、加强起造人管理责任
、健全管理组织运作体制、推动规约草约公平与合理等7大层面,将尽速报请行政院审议

管理费部份,官员说,草案限制管理费分担方式及金额不得授权管理负责人或管委会订定
,管委会主委或管理委员违反规定时,罚锾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费支付,改善管理费收
取与运用机制。
营建署官员表示,修法后将管理费规范入法后,未来若遇管理费欲调涨情形,须由住户一
起决定,举行区分所有权人(住户)会议,并需有总住户数2/3出席,3/4通过,才能变更
管理费金额或分担方式。
过去曾发生黑道或不明人士介入管理案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区分所
有权人会议将限缩仅能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等对象出席,避免与社区不相关人士出席会议
,影响事务推动。
此外,新旧管委会交接管理出现空窗期时,草案明定管委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应选任出
新的管委会。
基于非区分所有权人亏空费用案件屡见不鲜,本次修法将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及负责财
务管理或监察业务之管理委员限制仅能由区分所有权人担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亲代理
职务之规定。
此外,考量公寓大厦成立管委会前常有2次施工行为,内政部为遏止歪风,增订二次施工
期间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若有违反建筑法规定,起造人负改善或回复原状义务,如未
尽义务,应负相关费用。
另预售房屋时规约草约常导致日后争议,未来将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规约草约应记载或
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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