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32060.shtml
2.内容:
民众委托仲介卖屋,如果有人出底价,依房仲行规就成交,可以收取“服务报酬”;
但台北地院昨天作出罕见判决,认为这种解释契约方式扼杀双方议约的权利,违反消保法
,判决这类仲介契约不成立。
台北市仁爱路一处金店面的女屋主,委托有巢氏加盟店宏御仲介公司卖屋,签约第二
天就有买主;但王女认为委卖过程被不明仲介骚扰,要求解约。宏御说既然有人出底价,
契约就成立,控告王女违约求偿九十五万元。法院判决宏御败诉。
买方出了高于底价的价格,屋主却不卖,是否算违约?住商不动产法务协理吴光华表
示,虽然屋主有权决定卖或不卖,但若买方出到底价,屋主却不出售,会使房仲做白工;
且造成公司多支出管销成本,并不公平,所以屋主会有违约情形。
住在苗栗的王姓妇人,拥有台北市仁爱路四段的一楼金店面,有意出售。宏御仲介公
司张姓店长和卓姓仲介游说王妇卖屋,表示当地行情每坪约一百万元,王妇以底价二千三
百九十六万委托宏御卖屋。
据了解,当时仁爱路的店面行情每坪近二百万元,签约隔天就有一对男女到王妇的苗
栗住处狂敲、按门铃两小时,说要和她“谈买房子的事”。王妇吓得到警局备案,并告知
宏御房仲不再委卖,终止销售契约。
宏御房仲向王妇表示,已有买方愿意出高于底价的价钱买下这间店面,除支付五十万
元斡旋金,并签立买卖意愿书;依照双方契约,“买方出价达到委托价时,买卖契约成立
生效”,要求王妇履约卖屋。王妇拒绝,双方闹上法庭。
王妇反驳,她有权决定是否卖房子,仲介低报市价,害她以低价委卖;仲介又不断骚
扰,她不得已解除委托销售契约。
法官审理认为,房仲契约“买方出价达到委托价格,买卖契约成立生效”的规定,剥
夺双方议约的决定权,违反消保法。
3.心得或感想:
感觉内情很复杂....以前有这样的判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