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记者吕开瑞/桃园县报导】
2012.07.08 02:41 am
恶邻太超过、成了社区公敌,如何赶走他?法官指出,只要社区住户联手、意见一致,就
有机会赶走“坏厝边”。
桃园地院庭长徐培元指出,强制迁离是针对个人“不及于亲人”,判决确定后如果还是不
搬,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有亲人同住、房子又是自己的,只要“闹事的”迁走即可,
亲人不必搬。
如果恶邻是独居,即使判决强制迁离,房屋所有权还是他的,只是“不准他住在社区”,
他可以出售、出租、给亲人住或放著变空屋。
生活琐事可能造成邻居的困扰,如在公有地盖违建、在家中堆危险物品、把楼梯间当资源
回收场、堆厨余等,如果是经常性、习惯性,闹到社区不得安宁、妨害公共卫生,甚至危
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时,都可能面临被“赶出去”的处境。
徐培元指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有对付“恶邻”条款,对于违反社区规约情节重大者,赋
予住户将恶邻居扫地出门的权利,恶邻经管委会规劝,三个月后仍未改善,可由社区住户
连署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只要三分之二出席(社区规约可自订二分之一)、四分之三
(社区可自订三分之二)住户同意,管委会就可依决议,向法院诉请强制迁离。
区分所有权人
何谓“区分所有权人”?简单说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因为社区大楼有上百、数百住户
,土地是大家共同持分,拥有建筑物所有权(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就是公寓大厦管理
条例中所谓的区分所有权人。(记者吕开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210674.shtml#ixzz2019DoxQO
以后有恶邻居,可以用法律叫他滚了。
尤其是家里有神坛、有跳阵头的小混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