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条未增修前
房屋和土地是可以分开移转
但新增修后的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专有部分不得与其所属建筑物共用部分之应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权或地上权之应有部分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负担。”
如果你这间房屋目前登记之区分所有建物
与其基地之所有权或地上权之权利人非属同一人者
就不受第四条的约束
但如果目前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同一人
就不能单独分开移转登记
※ 引述《daphnekang (戴芬妮)》之铭言:
: 想单纯讨论一下..
: 若是土地先售,缴15%的土地奢侈税..
: 然后..奢侈税期过后再售房屋(给同个买方)...
: 这除了有卖方到时候变卦,不愿意出售房子的风险外..
: 还会有什么问题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