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急-卖屋违约

楼主: snoopy11 (我思故我在)   2012-05-23 18:31:55
我这两年也为了卖房子的事 跑了法院两年
我把一间华厦委托给两间同为退学数字房屋 只是不同加盟店
皆签一般约(合约里有写) 两间彼此都知道我有委托给对方。
过了约三个星期(中间房仲有来议价 并改了契变),
有一天,其中一间B房仲打给我 要我过去他们店头一趟 说有位客人有意思购买
我过去后对方出的价格我可接受也高于契变 当下就约了代书签约
而我马上也付了仲介服务费。
签完约后,我就拨电话给委托的另一间谢姓女仲介告知房子已卖掉之情事,
但是打了两通都没接。直到晚上谢姓女仲介才回拨给我,一听我已卖掉了
急着说:她已收客人订金十万了,我说:妳干麻乱收订金呢!!
她就跑来我的住处咆哮著,晃动着手上目约一万的钱,要我给她红包与广告费
并说要假扣押我的房子.......
过后谢姓女房仲就寄来存证信函与支付命令,接着我们就法院见
第一次开庭,在我的要求出示证据下,他们拿了一张 半张大A4的纸
就像word打的一样,上面写: 要约书(还歪斜斜的) 我房屋地址
与吴姓买方要出的金额 与吴姓买方住址.电话 还有日期10/29
(我房屋是在11/3日售出)
其他就没了~~完全没有数字房屋字样 负责仲介的名字 经纪人章
更别说上面有买方的责任与义务。
我提出疑问后,他们说还有别张,但没有带下午拿来补,所以那张
可笑的要约书就被法官退还给牠们了。
(这是失策,内政部有规范要约书一定要有经纪人章)
稍晚在补。。。。。。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引述《chihchien (* ̄▽ ̄)》之铭言:
: : 路过回一下
: : 不是法条上有出现不动产和建筑物的部分就可以拉进来用
: : 单纯的房屋买卖契约履约与否 与上列一至五款无关
: 本来就没说用第一到五款啊
: 重点是有些案件必须经强制调解程序,OK
: : 标的金额要50万元以下才有适用简易程序 我看现在房价涨的震天高
: : 大概只有林园区海墘路的房子有机会用这条 但机会也不大
: 这是假设
: 你也不知道原告请求金额为何
: 如何能据以论断无强制调解之适用
: : 这个很不好意思讲 法院里面的调委 原则上只比乡镇市区公所的好一些
: : 至于公所的调委 沽名钓誉的人一堆 主要是想在经历上打上一笔
: : 大多数都不熟法律 会想要搓汤圆搓到当事人归LP火
: 不管如何
: 依调解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 调解委员的遴选还是有资格限制的
: 而且须经管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共同审查
: 绝非如原PO所言随随便便都可当调解委员的
: : 至于后来有引到刑事诉讼法的拘提 就有点扯太远了
: : 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和刑事不一样 调解没到也没过在罚钱的
: : 法院的调解委员顶多签一个声请人或相对人没到 调解不成立 后来就转诉讼程序
: : 一样领车马费
: : 除非是法官自己跳下来调解 然后把法官惹火了才有可能
: : 不过会自己特地在准备程序前还开调解程序的 大概是万中无一
: : 所以就自然不会罚到钱了
: 法条赋予法官裁罚权
: 法官不行使那是他的权力
: 但若要说强制调解无拘束力
: 当事人可以不参加而无任何法律效果
: 那可就是睁眼说瞎话了
作者: elderone (十)   2012-05-23 19:12:00
拖稿!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2-05-23 19:34:00
富坚不可取!
作者: goah1942 (goah1942)   2012-05-23 23:19:00
一般委托书 不能直接收定吧?
作者: essex (脚麻 但无脑麻)   2012-05-23 23:23:00
故事的后续哩(敲碗)
作者: jodrm (无聊男子)   2012-05-24 01:11:00
一般委托仲介无权直接收定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2-05-24 06:53:00
楼上各位没看过该仲介的一般约,条文是真的可以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2-05-24 06:54:00
如果你没修改就签下去,就只能依赖仲介的善意
作者: GOGOPIG0126 (我用捉迷藏捉住你)   2012-05-24 11:31:00
一般约不能收拉~那同时10间仲介都收定要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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