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急-卖屋违约

楼主: hifree (hi)   2012-05-23 15:13:17
※ 引述《chihchien (* ̄▽ ̄)》之铭言:
: 路过回一下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 a386036:楼上 请把调解委员会的强制力说明一下 05/23 12:34
: : → a386036:他并没有约束力与强制性欧 05/23 12:35
: : → a386036:另一边不出现 不愿意和解 调解委员会没强制力欧 05/23 12:36
: : → a386036:条例与法律效应是无关的 05/23 12:37
: : 有些案件在起诉前是必须先强制调解的
: : ==============================================================
: : 第 403 条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于起诉前,
: : 应经法院调解:
: : 一、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之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
: : 生争执者。
: : 二、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执者。
: : 三、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之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执者。
: :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发生
: : 争执者。
: : 五、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之租金或地租发生争执者。
: 不是法条上有出现不动产和建筑物的部分就可以拉进来用
: 单纯的房屋买卖契约履约与否 与上列一至五款无关
本来就没说用第一到五款啊
重点是有些案件必须经强制调解程序,OK
: : 六、因定地上权之期间、范围、地租发生争执者。
: :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
: : 八、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执者。
: : 九、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者。
: : 十、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姻亲、家长
: : 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者。
: : 十一、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
: : 下者。
: : 前项第十一款所定数额,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二十五
: : 万元或增至七十五万元
: 标的金额要50万元以下才有适用简易程序 我看现在房价涨的震天高
: 大概只有林园区海墘路的房子有机会用这条 但机会也不大
这是假设
你也不知道原告请求金额为何
如何能据以论断无强制调解之适用
: : =================================
: : 而调解委员是有资格限制的
: : 不是阿猫阿狗的人都可以当调解委员的
: 这个很不好意思讲 法院里面的调委 原则上只比乡镇市区公所的好一些
: 至于公所的调委 沽名钓誉的人一堆 主要是想在经历上打上一笔
: 大多数都不熟法律 会想要搓汤圆搓到当事人归LP火
不管如何
依调解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调解委员的遴选还是有资格限制的
而且须经管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共同审查
绝非如原PO所言随随便便都可当调解委员的
: : =============================
: : 第 3 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 (以下简称调解委员) ,由乡、镇、市长遴选乡、镇、市
: : 内具有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数后,并
: : 将其姓名、学历及经历等资料,分别函请管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
: : 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共同审查,遴选符合资格之规定名额,报县政府备查后
: : 聘任之,任期四年。连任续聘时亦同。
: : 调解委员出缺时,得补聘其缺额。但出缺人数达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而
: : 所余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应予补聘。
: : 前项补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届满时为止。
: : 调解委员中妇女名额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 : 第 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调解委员:
: : 一、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 :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提起公诉。
: :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但过失犯罪或
: : 受缓刑宣告或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
: : 四、曾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
: : 五、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 :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 : 第 5 条 乡、镇、市长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调解委员。
: : 第 6 条 乡、镇、市公所应于聘任调解委员并选定主席后十四日内,检附第
: : 二条及第三条有关资料,分别函送县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
: : 察署备查,并函知当地警察机关
: : ==============================================
: : 你在各地方法院调解室看到的调解委员都是大有来头的
: 至于后来有引到刑事诉讼法的拘提 就有点扯太远了
: 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和刑事不一样 调解没到也没过在罚钱的
这我也很好奇啊
民事诉讼本来就没有在对被告强制处分的
为什么有人会把刑事诉讼上为确保国家刑罚权之发动而对被告或嫌疑犯的强制处分当
作民事诉讼强制力有无之判断依据?
: 法院的调解委员顶多签一个声请人或相对人没到 调解不成立 后来就转诉讼程序
: 一样领车马费
: 除非是法官自己跳下来调解 然后把法官惹火了才有可能
: 不过会自己特地在准备程序前还开调解程序的 大概是万中无一
: 所以就自然不会罚到钱了
法条赋予法官裁罚权
法官不行使那是他的权力
但若要说强制调解无拘束力
当事人可以不参加而无任何法律效果
那可就是睁眼说瞎话了
作者: chihchien (ChihChien)   2012-05-23 15:25:00
我是看前面回的那篇特别上色了 所以才说一到五款
楼主: hifree (hi)   2012-05-23 15:28:00
上色只是附带提醒而已,重点在后面标起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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