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386036:楼上 请把调解委员会的强制力说明一下 05/23 12:34
→ a386036:他并没有约束力与强制性欧 05/23 12:35
→ a386036:另一边不出现 不愿意和解 调解委员会没强制力欧 05/23 12:36
→ a386036:条例与法律效应是无关的 05/23 12:37
有些案件在起诉前是必须先强制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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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3 条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于起诉前,
应经法院调解:
一、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之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
生争执者。
二、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执者。
三、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之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执者。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发生
争执者。
五、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之租金或地租发生争执者。
六、因定地上权之期间、范围、地租发生争执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
八、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执者。
九、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者。
十、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姻亲、家长
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者。
十一、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
下者。
前项第十一款所定数额,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二十五
万元或增至七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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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调解委员是有资格限制的
不是阿猫阿狗的人都可以当调解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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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 (以下简称调解委员) ,由乡、镇、市长遴选乡、镇、市
内具有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数后,并
将其姓名、学历及经历等资料,分别函请管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共同审查,遴选符合资格之规定名额,报县政府备查后
聘任之,任期四年。连任续聘时亦同。
调解委员出缺时,得补聘其缺额。但出缺人数达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而
所余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应予补聘。
前项补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届满时为止。
调解委员中妇女名额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 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调解委员:
一、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提起公诉。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但过失犯罪或
受缓刑宣告或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
五、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第 5 条 乡、镇、市长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调解委员。
第 6 条 乡、镇、市公所应于聘任调解委员并选定主席后十四日内,检附第
二条及第三条有关资料,分别函送县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
察署备查,并函知当地警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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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各地方法院调解室看到的调解委员都是大有来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