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买屋签约后,交屋前家电被屋主更换调包!

楼主: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2-05-10 20:44:04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1.卖方给付标的物冷气不是已经特定为LG了
: 既然已经特定了,则有没有瑕疵就应该就该特定之标的物来看
: 怎么又会回到原代替物来看有没有瑕疵
本案情形综合考量,一般而言极有可能认定为特定物之债,
但如契约上仅有冷气之记载而无他人作证之情形,
【理论上】仍有认定为种类之债之小小可能性,
小女子两种情形皆有假设,并非仅特定其一而为讨论。
: 2.又当事人既已经特定标的物
: 则契约履行标的一经特定
: 若债务人未给付该特定之标的物
: 而以他代替物为之
: 则就属民法第319条的代物清偿
: 除非债权人同意受领
: 否则原有债之关系并不消灭
: 债权人仍得请求交付该特定物
: 这时又何来代替物之物之瑕疵问题?
同前开回复。
: 主张赠与契约的主契约义务就会比较好吗?
: ============================================
: 第四百零八条(赠与之任意撤销及其例外)
: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
: ,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
: 第四百十一条(瑕疵担保责任)
:  
:  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
: 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
: ==========================================
: 况且既然你已经认为是赠与
: 那更没有对待给付关系
: 何来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 买方自不得以赠与物未交付而拒绝给付尾款
: 不是吗?
在认定属赠与契约之情形 (勾选□不计入建物价款中,由卖方无偿赠与买方),
赠与契约为单务契约(赠与人单方面负给付义务),的确是没有对待给付问题,
从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问题,谢谢前辈提醒;
而若遭法院认定为赠与契约对于受赠(买受)人也的确比较不利,
然小女子在此讨论的基点是从学理上如何认定方为适当,
而非从受赠(买受)人之利益予以考量,请多见谅。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10 21:16:00
淡定红茶来一杯(坐)
作者: saplpa (adidas)   2012-05-11 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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