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买屋签约后,交屋前家电被屋主更换调包!

楼主: hifree (hi)   2012-05-10 19:34:16
1.卖方给付标的物冷气不是已经特定为LG了
既然已经特定了,则有没有瑕疵就应该就该特定之标的物来看
怎么又会回到原代替物来看有没有瑕疵
2.又当事人既已经特定标的物
则契约履行标的一经特定
若债务人未给付该特定之标的物
而以他代替物为之
则就属民法第319条的代物清偿
除非债权人同意受领
否则原有债之关系并不消灭
债权人仍得请求交付该特定物
这时又何来代替物之物之瑕疵问题?
: 第一种情形买卖价金包含家具无疑,
: 第二种情形则认为是赠与而非买卖。
: 第三种则与本案情形无关。
: 纵或认为是赠与,
: 则该冷气之给付似仍为赠与契约之主给付义务,而非不动产买卖契约之附随给付义务;
: 在此似以认为构成买卖契约与赠与契约之联立较为妥当。
: 退步言之,纵或认为冷气之给付并非主给付义务,然其恐亦非属附随给付义务,
: 盖学理上认为附随给付义务系根源于诚信原则而非当事人约定,且不得诉请履行。
主张赠与契约的主契约义务就会比较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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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八条(赠与之任意撤销及其例外)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
,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
第四百十一条(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
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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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既然你已经认为是赠与
那更没有对待给付关系
何来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买方自不得以赠与物未交付而拒绝给付尾款
不是吗?
※ 引述《pds1 (正义必胜)》之铭言:
: 谢谢先进赐教,让小女子有机会能反思自己对民法理解是否正确,
: 小女子亦分享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对,讨论看看。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你要把冷气机之交付解释为特定之债
: : 我没有意见
: : 但你接下用给付瑕疵来解释卖方未依约交付特定之物
: : 我就觉得非常有疑问
: : 首先,给付瑕疵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
: : 身的价值或效用
: : 在种类之债则系指在特定时即存有瑕疵(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91号判决参照)
: 小女子查阅该判决,该判决原文并无【种类之债(之瑕疵)则系指在特定时即存有瑕疵】
: 其原文为
: 此于种类之债,在特定时即存有瑕疵者,
: 买受人当然亦得请求补正或赔偿损害,
: 并有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之适用。
: 该判决应系引自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七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一)
: 决议原文为
: 又种类之债在特定时,即存有瑕疵者,
: 出卖人除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外,
: 并应负不完全给付之债务不履行责任。
: 综观该判决与决议原文,
: 其真意似应仅指种类之债在特定时(转为特定物之债)即存有瑕疵者,
: 有不完全给付规定之适用。
: 然其并未排除(未经特定之)种类之债有不完全给付规定之适用,
: 学说上对于种类之债适用不完全给付规定似亦未见有另外设限之看法。
: : 但今天当事人并不是因为该给付之特定物有瑕疵
: : 而系该给付之物非已经特定之LG冷气机
: : 此时并非给付瑕疵问题
: : 而是未依债之本旨提出之给付是否生提出之效力问题
: : 债权人原则上可拒绝受领
: : 直接依给付迟延之规定处理即可
: : 根本没有不完全给付之问题
: : 也没有物之瑕疵担保适用
: 学说上认为不完全给付所要处理的为给付不符债之本旨之问题,
: 今给付有瑕疵,固非依债务本旨实行提出给付,而依民法235条不生提出之效力。
: 然235条所处理的似应仅是受领迟延之问题,而非债务不履行之分类态样,
: 其效果为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而毋庸依民法234负受领迟延之责任
: 而非谓本应适用不完全给付之情形可因此转为适用给付迟延之规定。
: 若谓所有不符债之本旨之给付(不完全给付)
: 皆依235不生提出之效力而应适用给付迟延之规定,
: 则227条规定之似几无存在实益。
: 再者,物之瑕疵担保在文义上看似须先以危险移转(受领标的物)为前提要件,
: 然多数学说认为:
: 民法第354条规定
: 危险移转时买受人得行使瑕疵担保权利,
: 规范目的乃使出卖人于危险移转之前有机会除去瑕疵,
: 于出卖人提出有瑕疵之物欲为交付时显见其已放弃该机会,
: 且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于契约订立时即已发生,
: 不问瑕疵系无法除去或出卖人明确拒绝除去或瑕疵系可除去,
: 买受人于危险移转前即得行使担保权利;
: 否则,如要求买受人须先受领该瑕疵之物致危险移转,
: 以发生瑕疵担保权利,并加以行使而表示解除契约后 ,
: 再退还出卖人,不特法律上毫无意义,亦将徒增当事人无谓负担。
: 最高法院99年台上2443判决亦支持此一危险移转前即得行使担保权利之见解,
: 仅要件较为严格。
: : 我意见还是跟以前一样
: : 请买方回去看你的房屋买卖定型化契约中建物现况确认书中有关附属设备之规定
: :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29
: : 该买价是否包含家具
: : 如果是或许可解为联立契约
: : 如果不是
: : 那很抱歉
: : 这就是很典型的附随义务
: 契约列出三种情形
: 下列附属设备
: □计入建物价款中,随同建物移转
: □不计入建物价款中,由卖方无偿赠与买方
: □不计入建物价款中,由卖方搬离
: 第一种情形买卖价金包含家具无疑,
: 第二种情形则认为是赠与而非买卖。
: 第三种则与本案情形无关。
: 纵或认为是赠与,
: 则该冷气之给付似仍为赠与契约之主给付义务,而非不动产买卖契约之附随给付义务;
: 在此似以认为构成买卖契约与赠与契约之联立较为妥当。
: 退步言之,纵或认为冷气之给付并非主给付义务,然其恐亦非属附随给付义务,
: 盖学理上认为附随给付义务系根源于诚信原则而非当事人约定,且不得诉请履行。
: : 并无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
: 一般而言,若构成债务不履行,
: 不管是给付迟延、给付不能或不完全给付皆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
: 然因本案已采用履约保证制度,且小女子对此制度不甚熟悉,
: 故此部分不多作建议。
: : 如果买方拒绝交付尾款
: : 卖方除得依给付迟延之定请求迟延利息(民法第233条)外
: : 尚得请求因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 : 对于买方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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