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ns (kons)》之铭言:
: ※ 引述《Aotearoa (长白云之乡)》之铭言:
: : → moslaa: 这个话题还有可能再延伸: 03/28 21:50
: : → moslaa: 找洗是台湾独有还是中国(汉人)的长期习惯? 03/28 21:51
: : → moslaa: 如果是台湾独有,为什么汉人会在台湾发展出找洗模式? 03/28 21:51
: : → moslaa: 如果是汉人社会的长期惯例,则这个惯例起源于何时? 03/28 21:52
: : → moslaa: 啊 发现研究者已经说了 明朝就开始有 XD 03/28 21:54
核心观念在于 卖祖产会被认为是不肖子
为了名誉 不会直接出卖房地 而是出典房地
买家付一笔钱 可以使用房地
卖家到期还钱 可以拿回房地
若还不出钱 买家就取得房地偿债
类似典当东西换钱的概念
我国民法仍将该习俗立法 称之为典权
和抵押权差别在于
房地抵押给银行 自己还是能使用房地
房地出典给他人 是他人有使用权
旧习俗“找洗”仍存在于民法 称为“找贴”
卖家在典权到期前 向买家表明要让与房地
要求买家以实价计算补贴典价差额 但仅限一次
不再像旧习俗那么随意 任意时期都能讨钱
从“找贴”是补偿时价差额来看
“找洗”的原因 以原文的“地价上涨说”较为有理
第 911 条
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在他人之不动产为使用、收益,于他人不回赎时,取得该不动产所
有权之权。
第 913 条
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
典权附有绝卖条款者,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不以原典价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第 923 条
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第 924 条
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
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第 926 条
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
典物所有权。
前项找贴,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