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文献常会见到贪官污吏一词,尤其王朝末年的时候更常见所谓
贪官污吏民不聊生云云。乍看之下像是前者导致后者,逻辑上倒
也成立。但是贪官污吏怎么来的? 有否制度可以消灭或抑制? 至
少为何王朝初期或者某些时期能够做到所谓吏治廉明?
官吏古时候指的都是官,也就是都有决策权,其中的吏(一般)
指的是小官,至少到战国期的秦国为止如是。但从秦国起,官吏的
出身就有别,官绝大多数首先得是贵族再看其他,而吏主要就是
平民拼军功或者对法律特熟悉而被推举挑选或考试上。
到了隋唐科举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官和吏逐渐分流,且吏的地位
日益降低直到不入流,即不纳入朝廷编制,只是雇佣平民来办公。
更糟的是立法禁止吏本身和后代参加科举。于是文献中有针对此发
议论,因为吏无望升官而导致各种违法贪污。这现象到明清因为开
国朱连官的俸禄都小气,则吏的俸禄更低而更加严重。但这种论点
没能解释为何(至少明朝前)俸禄好的官也贪。
清末革命成功进入民国,废除帝雉的同时也废除科举取官制度。
政府官吏分成政务官和事务官;前者主要做(政治)决策而后者主要
做政府运作的日常事务。政务官由民选首长主官挑选国内贤达任职
,随政权更替。事务官则不随政权更替而常任,执行公务时应保持
文官中立而无政党偏私。种类由低而高分成委任、荐任、和简任这
三类,职等共有由低而高十四职等;委任一到五职等,荐任六到九
职等而简任十到十四职等。政府机关事务官类主官在简任。
民国官吏制度对应先前朝廷制度,大体可用官对应政务官而吏对
应事务官,因为官的主要任务在做决策而吏主要负责日常公务。民
国法律没禁止事务官被民选首长赏识而转任政务官,这点理论上让
所谓吏因为升官无望而贪污腐败的诱因消失。但是实务上民国的政
务官和事务官也还是有个别贪污腐败现象。
所以回到老问题,啥制度能消减贪官污吏? 明朝开国朱那种大规
模捕杀并剥皮实草,结果也没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