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观点] 代议政治跟不上时代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4-01-21 01:55:38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这个主张,是泛指台湾所有行业还是仅限某些特定行业? 然后还是那基本要求,
: : 证据呢?
: 台湾属于高度 PDI国家是基本常识
: 而且这个已经是广泛运用的东西
: 再者他是指社会不是特指某个行业
基本常识?
根据我们的基本常识,被称做基本常识的标的应该很好举证,麻烦你列举
权力距离指数这个量化指标的数据证据。
: : 同样,上面这条条文,和你主张我国法律责任重罚雇员而轻罚雇主何关?
: : 麻烦进一步阐述以厘清你的主张。
: 所以为什么会有刑228的内容?也就是在这个高度PDI社会背景下
: 上级对于下级有相当的指挥权利不仅限于工作范围
: 因此才会有刑228和232的内容
刑二二八和二三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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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8 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
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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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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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条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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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1 条
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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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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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收受、藏匿前项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32 条
对于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或夫对于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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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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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
麻烦看清楚你所指称的法条规范的是怎样的犯罪行为好吧?
刑二二八、二三一、和二三一之一条,都“只”规范逼迫他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
我们可以粗略地说,是规范依权势逼迫他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
至于其他的? 气爆事件? 气爆事件和上面的依权势胁迫性交条文何关?
: : 扯半天,老兄你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 -_-
: : 第一、没有因为行为人是雇主还是雇员的身分不同而区别对待。
: : 第二、那也不是你所谓的连带责任。即使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共同责任
: : 。
: 没有啊其实我是在讲刑29和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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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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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5 条
受他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谋为同死而犯前三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 实例是雇主要求砂石车驾驶超载和超速致人于死,为何雇主未被判刑?
雇主要求雇员超载和超速“而已”,不是叫雇员去杀人。
这部分你在刑法上的差别搞不清楚,麻烦你去法律版问清楚。
: 同此实例高雄气爆为何是第一线遭判刑而非后面的董事长也被判刑呢?
气爆案? 你凭啥主张董事长也要被判刑? 法条依据和董事长相关的行为列出来,
然后麻烦你进行论理。
你要是到法律版问,上面我问你的那些问题都是很基本的,不是针对你在刁难。
不信的话也很简单。上面那几个法律问题,你去法律版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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