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为何财产投票制被历史淘汰?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3-08-06 13:21:46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所以我还是强调你没有去看过或是理解过这个内容,否则你不会问这个问题
: 财产制民主主要是一种资本主义下的菁英民主制度,懂了吗?
: 而依照过去的做法或者现行的做法,就是"中华民国总统府顾问",日本过去的作法
: 就是敕任议员,所以不需要我完备而是已经有可以直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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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定领域有突出贡献者,可经由总统提名,不受财产之限制参选特任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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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定领域有突出贡献,这就已经默认,之前提出的根据个人财产多寡
来等同其判断力,“然后赋予不同程度的选举权例如投票数或参选资格”的制
度有欠缺,所以才需要另外采取这个特殊办法。
然而,这特殊办法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在特定领域有突出贡献,再一个是总
统提名。但是“取哪个特定领域”,“凭什么取某个特定领域”?
再来,总统提名? 就被选举权来看,竞选民选的地方首长和议员,居然要中
央政府的首脑即总统来“背书/提名”? 这个制度的正当性何在? 写更白点,让
“中央政府干预地方自治”的合理性在哪里? 那中央政府的立法委员的被选举
权呢? 也是“总统提名”? 温柔地提醒一下,民主制度设计是让立委制衡总统
的行政权的。
此外还有选举权呢? 除了中央干预地方以外,中央政府的总统和立委的选举
权,也就是谁有资格投票和怎样的人有几票,居然也让总统来决定?
麻烦想清楚你的初衷是干嘛? 是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来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而在制定制度时,打算只让判断力高的人有资格或者格更高。谓此你提出历史
上层被某些团体用过的财产制度。接下来你设法要找出财产高和判断力高的判定法
以及该判定法的合理性。
麻烦你提所谓的“解法”时,别忘了你要解的真正问题。
: 又自认有突出贡献者,可以提交足够的保证金,参选特任议员。
: 特任议员席次与普通议员互不相关。
: 特任议员席次有一定限制。
: 政党不得参与或推荐特任议员。
: 特任议员不受选区限制。
: 参选特任议员未获得足够选票者没收保证金。
: 我前面的东西是在告诉你,只要你花费一点点的时间就可以了解到,什么是财产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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