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海盗与民主国家的关系是巧合吗?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3-05-26 17:10:53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民主法治的发展史有个理论就做三权分立: 行政、立法和司法。
: : 三权分立以便互相制衡。
: : 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违法,就靠司法机关(打官司)救济。
: : 立法机关立法违反宪法,就靠司法的宪法机关(打官司)救济。
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式的民主,概念如上。上面的概念还包括法治。
具体以我国宪政制度为例:
第一、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包括发布命令),此所谓法治,即依法
治理。
第二、立法机关制定宪法之后,制定的法律应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内。
再者,立法者出于(被统治的)全国公民(即满足投票资格之国民)票
选所出者,此所谓民主法治,即行政机关乃根据全民票选之代表所
制定之法来统治人民。
第三、司法机关则于公民自认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违法时,向司法机关
提出诉讼,以保护自身权利。
: : 这就是很基础的三权分立制衡与合作制度。
以上主张之基础见我国宪法:
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
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 62 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
权。
第 63 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
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第 64 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
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三 西藏选出者。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六 职业团体选出者。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妇女在
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 65 条
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第 77 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 78 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 79 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
同意任命之。
第 80 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条
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
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 : 原作上面提的所谓尊重法律就不可以改法律,根本和史实各国立法
: : 机关的运作不合。
现行法律,公民选出的立法代表认为有不适当者,自然可以经过宪法与相关法律
规定经过讨论与表决之后,修改或者废止。
即便是国家大法的宪法,还是法学所谓刚性宪法者,搜索历史,亦不乏增修
或废止者,如我国宪法增修条文,和美国宪法修正条文等。
mshuang (竹碳乌龙)所谓“尊重法律就不能修改或废止法律”根本违反历史事
实。该不会和戏剧里面所谓“祖宗成法不可改”或者是耶和华叫所谓的上帝颁布
的十诫乃真神之诫命不可更改的宗教观念混淆了?
中华民国立法院官网就可以找到我国个法典其中各条法律的修订历史。其他各
国的法律的沿革,也多有网络资料可免费查得者,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和澳大利亚
联邦政府等的。
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的沿革如下:
第一条
(0231031 制定)
条文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0940107 修正)
条文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
分,亦同。
理由   一、本条前段酌作修正。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如强制工作),系以剥夺受处分人之人身自由为其内
容,在性质上,带有浓厚自由刑之色彩,亦应有罪刑法定主义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适
用,爰于后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以求
允当。
: 我也很叹气其实你的说法很反民主,也就是法治形成社会契约而后形成民主
: 的论述,也就是强迫人民必须依照特定人士制定的规则,而在此规则下的行
: 为才能够称之为民主的虚伪式民主,亦即仅有形式而非有民主的真谛
强迫人民必需依特定人士制定的规则? 上面所谓的特定人士,乃全体公民所选出
者。
当然依照乌龙君所谓海盗式民主,由海盗头子和(直接所属)海盗所立的“盟誓”
约法来管理,在宪法学当中称为直接民主。但是! 直接民主的核心定义,在于被
统治者乃直接彼此约定选出自己的统治者,以及“统治自己的法律”。换言之,
一定要强调“事事直接才是真民主法治”,那么可不仅是被统治者直接选出统治
者就算了。依法而治理的每一条法,也都必须由被统治者直接讨论通过方许。
直接民主制度要落实在现实世界,有诸多难点,最明显者,就是广土众民的情
况下,技术条件无法做到。
用乌龙君最喜欢的海盗是民主法治来解释的话,当海盗集团的规模够大,比如
昔日的日不落国大不列颠那样,海盗集团分散全球各地之外,海盗据点也分布全
球各地,你倒是举出个“全球全民直接选举”的实际可行方式看看?
: 我还是问同样的问题,当一条法律所有人民都反对的时候只有制定者赞成,
: 也就是既得利益者赞同,那要怎么修改法律
很奇怪老是要坚持这个问题。
以我国民主法治制度来看,立法院别说通过,在开院会讨论要否通过某条高度
争议性或者说相当多人民反对的法律条文之时,各个立委就会收到选区选民透
过各种方式的抗议。“立委为了下一届连任”,就会在立法院会反对之,因此
照说不会通过这种法律条文。
倘若真的通过了,改选的下一届立法院会就会修订或废止这种条文。
另外,我国宪法还有创制和复决权来救济立委不立人民要立的法条和通过
人民不要的法条的状况。
宪法第 136 条
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这方面的法律,我国立法院也已经制定的公民投票法,做一定程度的落实。
所以乌龙君老在这一点纠结,却始终不写明白在纠结什么。
而且一定要批判其论点的话,他自己首先主张尊重法律就不能改,后面又写
了,万一通过了全民讨厌的法律要怎么办。显然自己前面主张与后面主张就彼
此干格。
公民投票法
第 1 条
依据宪法主权在民之原则,为确保国民直接民权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权利者,不得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民投票,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国性公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外,其他适用事项如下:
一、法律之复决。
二、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地方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一、地方自治条例之复决。
二、地方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预算、租税、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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