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pt123 (xp)》之铭言:
: ※ 引述《HarunoYukino ()》之铭言:
: : 13年前的新闻
: : 综合外电报导】日军侵华期间,有日本报章刊登2名日军官进行斗快将1百名中国人斩首竞
: : 赛的报导。
: : 前年,该两名军官后代向相关报章提出诉讼,指当年报导是作假,使得两个家庭名誉受损
: : ,要求赔偿。东京地方法院昨驳回原告诉讼,指无法证明报导是虚构,这项裁决让日军战
: : 争侵略史的批评者获得少见的司法胜利。
: : 1937年,南京大屠杀发生前,《东京日日新闻》(现为《每日新闻》)刊登日军官野田毅
: : 和向井敏明进行“百人斩”比赛的报导,旨在激励士气;两名军官的后代,前年向《每日
: : 新闻》和71年报导过“百人斩”的《朝日新闻》,及在著作中提及百人斩的记者本多胜一
: : 等提出诉讼,索偿3600万日币,约1052万台币。
: : 东京法院法官土肥章大驳回此案,他指,“虽然不能否定报导可能有虚假和夸张成分,但
: : 也不能说那是记者毫无事实根据的创作”,因为“两名军官事后承认进行‘百人斩’比赛
: : 。”
: 我多写几个字,就阐述得更清楚。
: 法官认为被告所写的内容“也不能说完全没这回事”。
: 我把整个诉讼脉络讲一下。
: 两名百人斩传闻当事人的家属多年以后打民事官司,要被告(媒体、撰稿记者)赔偿家属
: 的名誉损失、登报道歉等等。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大概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但是媒体与撰稿记者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全部法定要件?裁判上要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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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该事件到底有无砍到百人的“真相”一个角度而言,还要看媒体与撰稿记者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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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该赔偿的其他法定要件,才能判原告胜诉。否则,就算原告家属当年在南京真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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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到百名平民,撰稿记者写原告的家属当年在南京“砍了百名平民”也不会败诉。
: 这就是看司法判决的结果,在运用到判断历史的时候要小心区别的地方。
《民法》第 184 条第 1 项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5 条第 1 项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依照我国民法规定,上面的日本案子确实是属于民事法当中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求偿依据是第 184 条第 1 项前段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至于赔偿方式的具体规定
则在于第 195 条第 1 项关于名誉(权利)的部分。
上面 ppt123 所述,原告能否胜诉,除了要证明“事实真相”以外,还要证明
其他所有的法律要件,比方说故意或过失等等,才能成功让法官判被告赔偿。
但是,上面与本版本讨论串目前探讨的焦点关系不大,因为本讨论串焦点在追
究“事实真相”。这一点,在 HarunoYukino 所引的判决文当中,我们本来就只
需要关注其中法官所表达的这部分:
法官认为被告所写的内容“也不能说完全没这回事”
所以说,在判决当中,就法官而言,对于本讨论串关注的“事实真相”,法官自己
表达是倾向于相信的。至于赔偿案成立否的其他要件,与本讨论串无关。
虽然上面列的只是我国现行的侵权法条文,但是足以显示盛行各国的一般侵权行
为的法律要件。
一定要较真的网友,以下是网搜得到的日本现行相关侵权法条文中译版。
第七百零九条[侵权行为的要件]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名誉毁损]
对毁损他人名誉者,法院因受害人请求,可以命令代损害赔偿或与损害赔偿一起实行恢复
名誉的适当处分。
从上面条文也可理解,确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要件不仅只“事实真相”,还有
其他诸如故意或过失的要件。所以? 这样影响到上面 H 网友所引的法官意见关于
法官对本案“事实真相”的解读吗? 显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