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unoYukino ()》之铭言:
: ※ 引述《money501st (moneywayne501st)》之铭言:
: : 看到有人提到那两位百人斩的日本仁兄
: : 其实对当时日军的武器有点基础理解就会知道是不可能的...
: : 当时日军的佩刀
: : 不论是九五式或是九八式军刀
: : 其实都是比较偏向仪式用刀的
: : 出厂时根本不会开锋
: : 收藏界都俗称叫“铁棒”
: : 因为只是有着武士刀外型的铁棒罢了
: 13年前的新闻
: 综合外电报导】日军侵华期间,有日本报章刊登2名日军官进行斗快将1百名中国人斩首竞
: 赛的报导。
: 前年,该两名军官后代向相关报章提出诉讼,指当年报导是作假,使得两个家庭名誉受损
: ,要求赔偿。东京地方法院昨驳回原告诉讼,指无法证明报导是虚构,这项裁决让日军战
: 争侵略史的批评者获得少见的司法胜利。
: 1937年,南京大屠杀发生前,《东京日日新闻》(现为《每日新闻》)刊登日军官野田毅
: 和向井敏明进行“百人斩”比赛的报导,旨在激励士气;两名军官的后代,前年向《每日
: 新闻》和71年报导过“百人斩”的《朝日新闻》,及在著作中提及百人斩的记者本多胜一
: 等提出诉讼,索偿3600万日币,约1052万台币。
: 东京法院法官土肥章大驳回此案,他指,“虽然不能否定报导可能有虚假和夸张成分,但
: 也不能说那是记者毫无事实根据的创作”,因为“两名军官事后承认进行‘百人斩’比赛
: 。”
我多写几个字,就阐述得更清楚。
法官认为被告所写的内容“也不能说完全没这回事”。
我把整个诉讼脉络讲一下。
两名百人斩传闻当事人的家属多年以后打民事官司,要被告(媒体、撰稿记者)赔偿家属
的名誉损失、登报道歉等等。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大概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但是媒体与撰稿记者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全部法定要件?裁判上要考量的因素
不是该事件到底有无砍到百人的“真相”一个角度而言,还要看媒体与撰稿记者是否符合
全部该赔偿的其他法定要件,才能判原告胜诉。否则,就算原告家属当年在南京真的没有
砍到百名平民,撰稿记者写原告的家属当年在南京“砍了百名平民”也不会败诉。
这就是看司法判决的结果,在运用到判断历史的时候要小心区别的地方。
如上所述,两名军官事后承认进行百人斩比赛。....
你想像一下,帝国主义盛行年代,某帝国主义国家的国民张三当兵去海外参加侵略作战,
洋洋得意说自己在海外一小时强奸一万名当地女子,记者听闻此事而去采访报导,张三拍
胸脯保证确有其事,讲得口沫横飞,于是记者将此丰功伟绩撰稿刊登于媒体。
七十年后,张三的孙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控告垂垂老矣的记者当年的报导是造谣污蔑其祖
父,要求记者付一百万元赔偿作为直系继承人的张三的孙子,及登报向张家道歉。
你觉得法官要判原告胜诉让记者赔一百万元?或是判记者的报导“有所本”所以原告的起
诉无理由而败诉?而原告即便败诉,难道就意谓嘴炮王张三吹嘘的一小时强奸一万名女子
之事为真?
“用武士刀砍超过一百颗头”这个“情节”因为吹嘘得太过份,所以牛皮容易吹破。比如
依照武士刀与人体骨头的客观物理与生理现状可以破解,以及考量这种物理状况下的心理
乏味情况。由此可知少不更事嘴炮王各国都有,当时二、三十岁的日本小流氓少尉亦然。
“想当年我手拿着两把西瓜刀,从南天门一直砍到蓬莱东路,来回砍了三天三夜,是血流
成河啊,可我就是手起刀落手起刀落手起刀落,一眼都没眨过。”
“那麽长时间不眨眼睛,眼睛会不会干啊?”
是否用武士刀砍了比较少颗头、或用步枪射击杀了一百多人,这个反正也不是这件“故事
”,我们只知道在物理与生理上也难实现的(二、三天内)“用武士刀砍了超过一百颗头
”的说法。
武士刀还没缺口或钝掉?甚至搭配网友先前依照军史发现的市售的武士刀很可能没开锋?
“人数”当然是历史方面不可唏哩呼噜的点。如果报导砍头事件的该名记者穿越到古代去
采访曹操南下荆、扬时的兵力,看到曹操亲笔写信给孙权的文稿:“今治水军八十万众,
方与将军会猎于吴。”(三国志第47卷)
所以事实是曹操当时率军八十万人是不是?
两名战犯亲口证称用武士刀砍了一百多颗南京平民的头颅,所以整件事(例如在“死者人
数”上)没虚构、没夸张?曹操还亲口证称他统兵八十万南下咧,所以整件事(例如在“
兵力人数”上)没虚构、没夸张?
看待事情精确一些不是坏事,结果看坊间某些推文里有人脑袋就只会嚷嚷“两战犯是不是
杀了人?这不就好了?你为什么帮两人洗白”之类,“洗白”什么?What the Fuck~我们
说东,这类人跳针西。
看来在这类人脑袋中,学子们该学的正确史实是:曹操确实率军八十万人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