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前面诸位大大的费神回应,获益良多。
特别感谢 Aldebaran 大大,想必您有感应到其实我内心优先想问您 >O<
从其他讨论串您的留言,感觉您颇具法学素养,
又肯心平气和讨论容易起爆的议题,所以我大胆开了这次讨论串。
我在上一篇贴文整理了 与朝鲜/台湾主权 有关的重要条约(treaty),
指出条约中的相关陈述,特别是旧金山和约,有高度相似性,
但有意思的是,与台湾主权不同,朝鲜主权时至今日似乎没有争议。
故我想从后者来引申/讨论台湾主权归属。
关键是旧金山和约的这句陈述:
: 日本国は、朝鲜の独立を承认して、
: 済州岛、巨文岛及び欝陵岛を含む朝鲜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
针对该句,我提出两种可能。
1. 本句陈述即代表主权转移。
2. 主权未发生转移。
(需要再发生一些事情来确定,譬如韩日两国另签条约等等)
A大您回应我的 1. 这部分时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铭言:
: 国家的成立,跟领土的移转是不同的问题。
: (美国等新国家成立) 有哪些是需要
: “母国透过条约把领土割让给分离出去的新国家”,后者才能成立?
呃,您是赞同我吗?
我的看法就是:旧金山和约本身,没有转移朝鲜半岛与相关岛屿主权给半岛上的国家或政
府啊,
日本国只是放弃主权而已。
这里请容我引用新看到的 菲律宾共和国从美国独立时的条约第一条 为佐证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Manila_(1946)
: Article I
: USA agrees to withdraw and surrender (让渡)... sovereignty (主权)...
: in and over the territory and the people of
: the Philippine Islands (菲律宾群岛之版图与人民)...
: by agreement with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菲律宾共和国)...
如您所说,该条约第一条清楚显示了美国在让渡主权前,菲律宾共和国已经存在。
但看来终究需要 Treaty_of_Manila 白纸黑字写明让渡主权,
不是说共和国成立,即自动取得主权。
而这是旧金山和约在处理朝鲜半岛主权时没有办到的。
至此,我想已经证明,朝鲜半岛与台湾岛一样,
无法从旧金山和约取得主权转移的法理依据。
这样就能确定我们接下来要走
2. 主权未转移,需要未来发生一些事情来确定。
您也针对此点说明了观点,先谢谢您。
但因为还有些史实需要查证,请容我稍后正式回应您。
再次谢谢A大,谢谢大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