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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先宣示奉行三民主义,才能投票!见证战后台湾第一场选举的“公民证”
作者
陈识仁,辅仁大学历史系教师
内容摘要 (若有疑虑 请自行看上面原文)
1946年二月到四月间,台湾第一次实施人民民主参政。
但是,它还称不上是一场“全民”的选举,因为在获得投票权之前,
你得先经过一次宣誓的仪式,才正式拥有“公民”身分,
有了上面这张“公民证”,才能参与投票。
全台湾共有239万多的人,在自己户籍的乡镇所在地同时宣誓成为“公民”。
这个选举人得先拥有“公民证”的限制,是有法源依据的。
1941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地区制定了“乡镇组织暂行条例”,
战后台湾依然沿用这个条例举行选举。其中第五、第六条规定:
“凡县公民应赴本乡、镇所举行宣誓,经登记后,有依本条例及其他法令所定,
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县公民宣誓后,经乡镇公所登记于公民宣誓名册,连同誓词,汇呈县政府备案。”
你可知道当年的誓词是什么?讲出来会吓死人:
○○○誓以至诚,奉行三民主义,拥护国民政府,服从最高统帅,
履行公民应尽之义务,分担抗战建国之大业,谨誓。
中华民国○年○月○日○○○立誓
你看看这誓词,真是让人感到○○XX……,
拥护政府就算了,还得服从统帅、履行应尽义务跟分担抗战建国大业?
干嘛那么累呀!那我还是不要当公民,当个死老百姓就好了!!
这个条例虽然在民国89年才废止,
其实在35年以后也就没有再实施过宣誓成为公民后才能投票的办法,
所以这张公民证不但是台湾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