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铭言:
: → goenitzx: 那我请问1945托管开始到1948托管结束\大韩民国成立前
: → goenitzx: 这块土地的领土主权属于谁?是韩国人民? 还是托管政府?
: → goenitzx: 请回答 1945-1948韩国领土主权属于谁
: 日本在递交降伏文书的那刻起
: 他就没有"台湾,澎湖,朝鲜"这三块的主权
: 波茨坦宣言
: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
: 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 朝鲜在1945~1948年是归于联合国管的
: 由中美英苏四国共管
: 目的是为了要让朝鲜独立,但是主要的美苏日渐分歧
: 南北最后分裂.
: 就这样 意思就是说
: 1945.8.15二战结束以后朝鲜就跟日本毫无关系.
开罗宣言体系若认定为条约,即形成日本交付台澎予ROC的义务。
形成义务和履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每个ROC的男性成年即形成服兵役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年龄则因个人而异,
并不是形成兵役义务的那一瞬间就已经履行完毕。
考虑条约的有效性,并不能只以该条约进行考量。
例如ROC在1945年6月26日,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而且还是第一个签的)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
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联合国宪章在1945年10月24日生效。
ROC即不得以威胁或武力侵害日本之领土完整(包含台澎)。
自当日起,开罗宣言体系有关中日两国领土割让的法律效力失效。
而当时,日本还没有履行"开罗条约",放弃其领土,
台澎尚未自日本割让给ROC。
(有关领土割让以条约为依据的部分,之前已经有讨论过了。
基本上ROC用军队去占领日本的领土,并不代表它自日本取得领土主权。)
另外就是ROC自己签的非战公约,
同样否决了开罗宣言体系的有效性。
一个只对五国有拘束力的条约体系,
法律位阶上显然低于多国签署的非战公约与联合国宪章。
就算是开罗宣言本身,也表明了: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
三国绝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疆土之意思。"
要说开罗宣言可以建立日本割让领土与ROC的义务,
显然是自打嘴巴。
本来即使是这个样子,ROC还是有办法"光复"台澎。
就是由台澎当地的居民进行自决并入ROC。
类似处理战败国放弃领土的先例很多,可以参考一战的例子。
何况一开始台澎人民还是很欢迎ROC,是ROC自己搞砸的。
假如ROC没搞砸,外国人确实感受到台澎人民并入ROC的意愿,
他们也没什么理由反对。
基本上讨论二战后的领土变迁,有两个原则是必须注意的。
第一个是非战原则,即国家不得以战争推行国策。
不过这个原则并不是漫无上纲的限制武力。
基于抵抗之必要而行使武力为天赋之权,毫无疑问是合法的。
为了协助盟国抵抗入侵而行使武力,也是合情合理。
要求战败国做出包含领土范围在内的若干限制,
还称得上是一劳永逸的抵抗手段。
但是向战败国提出割让领土的要求,很明显就超出了抵抗的范围。
它的目的并不是确保自身现有的权益,而是扩张自身的权益。
第二个是自决原则,即人民有权决定自己应效忠于哪个国家。
这两个原则在被明文化之前,就已经广泛的被国际社会所认知。
威尔逊的14点原则和非战公约并不是"登"的一声就冒出来的。
想要挑战这两个以美国为首所建立的世界秩序原则,
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
开罗宣言体系的背后,就是ROC想强迫台澎的居民效忠于自己,
当然不会被国际社会所承认。
最后提醒一件基本常识。
联合国并不是国家,其托管或代管无论是否委托何国,
都不会改变该地的主权归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