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条固然有通奸罪之规定,且至今仍未废除,
不过,第245条第1项已规定,此罪属于“告诉乃论之罪”,
而第245条第2项又规定“第239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也就是配偶若有纵容或宥恕通奸行为的话,其实就丧失告诉权。
那么何谓纵容或宥恕呢?
宥恕比较容易理解,即事后原谅之意思;
纵容的部分,司法院曾以院字第1605号做出解释,
“纵容配偶与人通奸。告诉权即已丧失。不能因嗣后翻悔而回复。
又所谓纵容。但有容许其配偶与人通奸之行为即足。至相奸之人。
原不必经其容许。”
所以可知婚姻关系中的双方,若有针对性行为对象,彼此同意为
“开放式关系”的话,且也有证据证明确实有这样的约定的话,
应该可以判断这对配偶其实是同意另一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
属于事前同意之意思,属于刑法第245条第2项所谓“纵容”。
就算一方反悔,依实务见解,也仍然是不能提出通奸罪告诉的。
至于第三者会否受到影响呢?
依照司法院院字第2261号解释,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之纵容与宥恕。其不得告诉之范围相同。
如有告诉权人对于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诉不可分之原则。对于其他
共犯。自亦不得告诉。”
所以可知,在开放式关系中,若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所谓的开放式关系,
也不会害第三人被提告的。(就算被提告也会因为丧失告诉权而不起诉)
以上,如果单纯是考量这件事情的话,
个人认为应该不至于构成迈入婚姻的阻碍。
不过是否要踏进婚姻的领域,
要考虑的事情应该比这多很多就是了。
※ 引述《Abieee (小U)》之铭言:
: 想问大家意见
: 如果情侣间(男男)彼此已经约定好
: 在性的方面可以做开放式关系
: 也就是双方都可以出去找人约泡
: 只要约之前跟对方报备即可
: 想问,像这种性爱分离的关系
: 适合走入婚姻吗? 还是建议先不要结婚?
: 如果真的结婚了 法律上会遇到什么问题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