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zdoesit (你的声音)》之铭言:
: ※ 引述《xcvfrd (.)(.)》之铭言:
: : 标题: [新闻] 政院版同婚专法曝光!同性伴侣可结婚
: : 专法名称: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
: : 嘘 alice137651: 这专法名字根本歧视,好像同性婚姻是禁忌一样不能说 02/20 20:47
: : → alice137651: ,还刻意强调中性立法,笑死人 02/20 20:47
严格来说,这部所谓的专法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的法律,他只是徒有法律的外壳而已。
这次这个草案之所以让多数法律人赞叹的原因,是因为他用了一个传统制定法律时不会用
的立法技术来处理这个问题,又恰巧这个处理方式可以解决掉现况各方的争议。
先说什么是准用,准用是一种立法技术,就是当下已经有了A法条针对甲事实做规范,而
之后出现了乙事实,状况跟甲事实很接近但又有点不一样,立法者为了节省一直订新法条
造成条文过多或叠床架屋的问题,就会把乙事实直接“准用”A法条,让乙事实发生时,
也受到A法条规定的内容所拘束。大观念是这样,细部还有分构成要件准用或法律效果准
用,这就不继续开花下去了。
准用很常见,因为可以节省掉无端制造新条文的麻烦,民法和刑法都有很多准用的条文,
光是民法就有114次的准用规定。通常准用的规定是会并入母法一起规定,比方说本来物
权有地上权的规定,但在公寓大厦兴盛后,新增了区分地上权,为了避免民法越订越大本
,就增加了第841之6条,让区分地上权准用普通地上权的规定。
在释字748号公布之初,就同婚如何法制化一事,除了所谓的民法派以外,事实上有一派
是主张应该在民法内增订准用条文,让同婚准用婚姻章主要的规定。原因在于现今民法的
亲属继承编是以一夫一妻为想像去规定的,很多法条是默认一男一女的状况去处理,如果
要修民法修到可以完全适用在同婚的话,要动的法条很多,不如准用就好。
但这种见解当初是被同运网红们大肆抨击,认为民法只要修一条就好,殊不知只修一条直
接承认同婚的话,会让实务运作陷入一团混乱,同志结婚反而会更没保障。不过这议题之
后也就被搁置,拖到1124公投大败之后。
“通常”在修法要增订准用条款时,没人会特地立一部新法说什么状况要准用某个母法的
某个条文,这太蠢了,直接在母法里增订之1之2条就好了。这也是一般法律人的盲点。至
于所谓的“施行法”又是常用在政府签的国际公约上,因为公约本身无法直接在内国生效
,得要有个经过立法院追认转化的过程,才会冒出施行法。施行法的意义就在于说这个公
约已经经过立法院同意了,有些细部的实施内容做一下规定,但主要内容都请看公约本文
。这个意义下的施行法本身实际上也不是个有意义的法律,因为没什么实质规定在。
公投过后要求中央政府必须将同性婚姻以专法处理,但公投主文是很简短的,所以解释空
间非常多,到底专法是什么,是只要空有专法的壳就好了吗,从公投主文都看不出来。不
过必须要先说,反同公投主文的文字设计的很好,反同方的法律团队比同运贵妇们的厉害
太多了,但反同方错估形势,没料到会赢这么多,才引发这么多困难。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这部解释施行法可以说是立法极度拙劣的产物,但放在今天的时空背
景下反而极端高明。因为没人说不能这样订,那行政院的确也提出一个所谓的“专法”,
只是这个专法本身根本是空的,因为他主要的内容就只是说同性间的长久关系一律准用民
法婚姻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就外观来说,他满足了反同方的专法需求,就实质来看,他给
予了同志们货真价实的民法婚姻。至于这个专法叫什么名字就不是这么重要,选择叫现在
这个名字更能够回避掉社会间的冲突,降低社会争议。
因为这法律太奇怪了,非法律人大概有九成不知道这在玩什么,真的就是文字游戏。
不过他一方面保住了同志婚姻的可能,一方面又让这个争议被大幅淡化掉。这可以说是目
前同婚议题的最佳解,无论是公投前或公投后。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得感谢这次反同公投
,不是这次反同公投的话,相信行政院一提出这个草案,八成又要被同运贵妇们骂到臭头
,问题是民法根本很难直接套在同婚上面,像是婚生推定是要怎么适用?只修一条民法就
能实现同婚,恐怕只能在梦里结婚了。动到整个民法的话,绝对不是什么两三年就可以搞
定的小工程,势必得耗上个好几年,到时候又有一堆蓝甲要冒出来剪悠游卡了。
提出这个解法的人,说是法律界的天才也当之无愧,完全跳脱既有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