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越权审查?
公投法没有赋予中选会解释宪法的权力
这不是自行解释识字748号解释吗?
【】中央选举委员会昨(17)日召开第505次委员会议,游信义先生所提补正“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下称第1案)、曾献莹先生所提补正“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下称第2案)及曾献莹先生所提补正“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下称第3案)3案,经决议合于规定,将函请户政机关于15日内查对提案人。
中选会进一步表示,第1、2案经3月9日举办听证,鉴于大法官会议解释,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本会为行政机关之一,自无例外之理;释字748号揭示,“相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与异性性倾向者间并无二致,均应受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之保障。”原有之公投主文及理由,因有牴触上开意旨之虑,经函请提案人之领衔人限期补正后,第1案提案人明白承认“本案并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规定行使释字748号所称之‘婚姻自由’”。经委员会审认补正后之提案,已无抵触释字748号意旨。上开提案纵使经连署成案,交付公民投票,无论投票结果如何,相同性
别之二人仍得行使上开解释所揭橥之婚姻自由。
第2案理由书明白肯认“同性别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中选会对补正后提案做整体合宪解释,所谓“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纵使经公投通过,立法者仍有义务制订法律保障同志结婚的权利。
至第3案经3月14日举办听证,以主文及理由书部分用语之适用范围仍有厘清之必要,经函请提案人之领衔人限期补正后,经委员会审认补正后之文件,其具体内容及范围已可得确定,至先前于听证程序中所讨论本案是否牴触平等权、其他基本权或比例原则一节,因正反意见兼有,尚无一致性之意见,委员会依公投提案合宪性推定解释原则,在有疑问时爰作成有利于公投提案人之认定。若本案经公投通过,同性儿童或其父母认为构成以性倾向为基础的歧视,仍得依释字748解释意旨寻求司法救济或声请大法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