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美容业倒店,讨回未使用的课程券。

楼主: ROCKMANX6 ( )   2014-01-28 23:17:52
前年10月,我太太前往高雄市左营区南屏路的“全方位 SPA美丽会馆”左营店
消费,因店员推销“买10赠 3深层课程”,本来一次要 900元,现在花9000元可以
有13次,所以就当场付现购买此课程。
不久我太太怀孕,就没有再去消费,等到生产完后,去年底想再去消费,发现
该店已经停止营业,拨打其他分店的电话也全都变成空号。经询问旁边商家,得知
该店已经停业很久了。于是上经济部商业司网站商业登记基本资料网页键入各分店
地址,发现该店登记名为“全方位企业社”,而于前年12月24日即已停止营业。
再上网搜寻其他资料,竟然发现该店于前年12月上旬仍在团购网大肆贩卖团购
券,并有 144人购买,显然是想收了钱就跑。于是,以全方位企业社的夏姓负责人
为被告,向高雄地检署提起诈欺告诉。
今年 1月27日在高雄地检署开庭,负责人有到庭应讯。负责人先是说那家店早
就以 80000元代价顶给美容师了,一下又改称是美容师顶给他,然后说那家店早就
不是他管了,他不知情云云。但是检察官叫他拿出证据,他拿出一张记载很随便的
“契约”,而且连美容师的姓名都说不清楚,一下说姓陈,一下又说姓李。后来检
察官就生气了,说他这种倒闭前大肆贩卖团购券及课程券的行为构成诈欺,最后逼
他暂时离庭去领钱还我太太,并且要我太太在拿到钱之后撤告。我们本来就是只是
想讨钱,所以他出去领完钱偿还后,我太太就签下撤告同意书了。
签完后,他一直喊说他很冤枉,卖那么多也只有我太太一人提告。不过这更说
明了多数人懒得跑地检署只好自认倒楣的心态,让他大赚了不少黑心钱。
总之,钱拿回来就好。
以下跟各位分享我们的告诉状:
刑事告诉状
侦查 机关: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告 诉 人:○○○ 住高雄市○○区○○○路○○○号
被 告:夏○○ 年籍不详
特定人别方式:曾设立全方位企业社(商业统一编号:
36907154)担任负责人(附件一)
为被告涉嫌违反刑法诈欺罪,谨依法提出告诉事:
壹、告诉事实:
一、缘被告夏○○曾于民国(下同)101年5月29日设立全方位企业社,(商业统
一编号:36907154)担任负责人(附件一),该企业社从事美容业,并在高
雄市左营区南屏路○○○号(左营店)及高雄市楠梓区军校路○○○号(楠
梓店)均设立全方位 SPA美丽会馆门市(附件二)。
二、嗣告诉人于101年10月2日前往左营店消费,经店员“○○”向告诉人推销“
买10赠 3深层课程”,总价新台币(下同)9,000元(含订金100元及尾款
8,900元),可消费13次。告诉人认为划算,立即付现购买(附件三)。
三、而后告诉人因怀孕而无法前往消费,直至102年 11月坐月子完毕欲前往消费
时,已人去楼空,名片上所载电话亦均成为空号。
四、告诉人上网搜寻相关资料时,发现其于 101年12月24日已歇业(附件一),
然仍于倒闭前20日之102年12月4日仍在网络贩卖团购券(附件四)。
贰、所犯法条:
一、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39条
第 1项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夏○○明知其所经营之全方位企业社(全方位 SPA美丽会馆)即将歇
业,无法对一次购买多次消费兑换券之顾客提供长期服务,竟仍基于意图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续利用其可能不知情之员工或以网络推出促销活动,
使消费者因而陷于错误,误信其能持续经营,遂预付较大额之消费金额。与
亚历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唐雅君女士诈欺案之手法雷同(唐案确定判决案号:
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诉字第70号)。
三、综上,核被告夏○○所为,显已构成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甚明。
参、告诉人为本件诈欺案之被害人,谨依刑事诉讼法第 232条规定提起告诉,状请
钧长主持公道,将被告绳之以法,提起公诉,以维正义,无任感荷。
谨 呈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鉴
附件名称及件数:
附件一:经济部商业司网站全方位企业社商业登记基本资料网页影本乙件。
 附件二:全方位 SPA美丽会馆名片影本乙件。
 附件三:全方位 SPA美丽会馆收据影本乙件。
附件四:被告所成立之全方位 SPA美丽会馆倒闭前20日之101年12月4日仍于团购
网刊登便宜团购券之广告网页(网址:
http://www.digwow.com/GOMAJI%E5%A4%A0%E9%BA%BB%E5%90%89/s/239736/)
影本乙件。
中 华 民 国 一 ○ 二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具状人即告诉人:○○○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1-28 23:42:00
团购 使用者没用可以拿回钱 除非业者笨不然他骗不到
作者: najoy (○巫女小姐○)   2014-01-29 00:11:00
同意楼上 不管店家是不是真的要倒了还卖 团购网站业者在没有收到消费者的使用证明是不会让店家请款的 那些消费者的钱还在团购网业者的信托银行里 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退款的更何况业者倒闭这种特殊情况。 推原po据理力争拿回钱来
作者: sggs (请到consumer爬文)   2014-01-29 00:32:00
做的漂亮,帮m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4-01-29 09:12:00
推佛心提供诉状供抄~(喔,我是说供参~XD)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2-04 03:02:00
诈欺怎么撤回告诉?还是这个案子他字案?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4-02-05 09:42:00
非告乃之罪的撤回,多半是表示“不追究”之意,让院检可以针对被告的犯后态度(Ex和解诚意)做从轻处理,这个还是有意义的~~(我知道C大懂这些,这段是写给版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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