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太惊慌!
这个法修交代的而已,修正条文第36条写中央主管机关得视空气污染情形加严十年以上车
辆排放标准,另外写到此项标准及检测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之。
“得”这个字,在公部门差不多可视为“可以不做”,既然要视污染情形才做,还可不做
?!而且做法还要另订公布,没有一个承办人、承办科长敢拿石头砸自己脚!
请问冬天空品差是每天吗?冬天时加严等行政程序结束时都夏天空品优良了,如何订出一
套合理的标准及机制?即便订出来了,怎么验?地方绝对没人力,行政、稽查人员肉眼看
的出车龄?还是天气差时所有10年以上老车通通向验车场报到塞爆监理机关?这种窒碍难
行的方式,用膝盖想也知道不可能,行政程序速度你知我知,法这样修就差不多解释为:
以前没法管不到,现在修成我可以(也可以不用)处罚你喔!
其实就是这又是政府、民代假做事真偷懒,演一出戏骗骗不懂的,不敢直接订出不准使用
的规定,难怪台湾不会进步。
以上,大家可以放心继续玩老车了~小弟在环保机关干过三年多,条文怎么写能服众又不
让自己事情干不完是公务员的精髓所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