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叙述:
红灯起步时我未保持安全车距碰撞前车(时速约10公里)
对方备胎有擦伤 我则是引擎盖轻微隆起
对方表示各自处理即离开(当场有互留电话及传讯)
因我有保险 故我仍请警察来现场备案有拿到联单
但当时员警纪录时 我忘记对方车号
员警在我的单子上写对方车号"不详" 但他表示我查到之后打电话给他
一个小时后我回公司看行车纪录器 查到车号马上打电话通知该员警
他表示会上传到他们的电脑系统
我的问题是想请教:
1. 如果我回原厂修理 并备妥联单等所有文件
保险公司(明台)是否会因为我的联单上写"不详"而不理赔??
我问过承办员警和修车厂员工 他们都说只要有备案和行车纪录器资料就没问题?
2. 遇到此类对方自行离去 事后有无可能对方去医院验伤要求我赔偿?
我该如何处理??
请高手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