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说了,最初根本不应该有 "最内车道" 这个观念的
也就是超车道应该不限于"最内"的那个车道
而是每个左侧的车道 都是右侧那个车道的超车道才对
法定安全距离(公尺)= 车速(公里)/2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安全距离内必须超车,才有往内行驶的路权
一旦超车条件失去(外车道安全距离内无前车) 就失去原车道路权,必须行驶外车道
所以台湾法律定的就是很奇怪
是该统一解释了
我觉得不该只求"最内的车道才是超车道"这个观念
而是"每一个内车道,都是外车道的超车道"
假设国道有1 2 3 4 5五个车道
5道是唯一可以无条件行驶的车道
4道是5道的超车道
3道是4道的超车道
2道是3道的超车道
1道是2道的超车道
只要失去超车条件,就必须行驶在最外侧
行驶在5车道的车,如果没有超车条件(追上前车法定安全距离)
就不得进到4车道
法规早该修改成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