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
甲方乙方发生事故
依第三责任产险的理赔条款认定双方是五五
但甲方无伤 乙方骨折受伤,需休养半年
乙整个医疗过程金额扣掉健保后是10万,车辆修理费3万
但甲方第三责任的产险公司只愿意付担车辆修理费的五成 1万5
还有强制险的10万块医疗金额
乙方要求30万的来和解,不然就是法院见,先告过失伤害再转民事赔偿
最后法院判甲方需赔偿25万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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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叙述的情况有可能发生吗?
这25万是甲方出?还是保险公司出?
如果是保险公司出 那我觉得很合理..
如果是甲方出.....那财损拉再高有意义吗....?
保险公司都尽可能拉低乙方的理赔成数,最后甲方被告还是得自掏腰包
还有一个问题是, 万一过失伤害成立..易科罚金换牢狱之灾是不是免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