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II:
买方试车有“试驾”跟“试乘”,
试乘即是由业务驾驶,
故刑法上,
驾驶汽车系卖车业务之“业务”。
185II:
既然行政罚上超速有分不同等级,
判他不是“单纯超速”,
也未必会跟旧的实务见解矛盾。
一个可能的解释方向是:
肇事驾驶于一般道路上以超越
高速公路最高速限之速度行驶,
尚难谓无致生往来之危险……
从重罪185II,
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比185-3II(3~10年)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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