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刑法第304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原则上强制罪的客体是人
所以在车主不在的时候把车子上大锁,车主回来的时候无法开走,多半是不构成强制罪
https://tinyurl.com/h43j83vr
但是车主就因为车子被锁住导致不得不叫出租车、或者其它替代的花费,应可请求民事
的损害赔偿,只是就像这篇新闻所述,大概很少有人会为了几百块钱打官司就是了。
另外不起诉处分书网络上是查不到的,所以我也只能拿新闻来看,不然原则上我是不太
采信记者转述判决的报导.
另外有一个有趣的判决可以参考看看
https://tinyurl.com/d6368fzn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7年度易字第313号
公 诉 人 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张钟麟
上列被告因强制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台湾宜兰地方检
察署一0七年度侦字第一四五0号),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中就
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告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当事
人意见后,裁定行简式审判程序,判决如下:
主 文
张钟麟犯强制罪,处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缓刑贰年。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107 年度侦字第 1450
号
被 告 张钟麟 男 54 岁(民国 00 年 0 月 0 日生)
身分证统一编号:Z000000000号
住宜兰县○○市○○路○○○号
前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兹将
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后:
犯 罪 事 实
一、张钟麟系设于宜兰县○○市○○路○○○号之兰阳管理顾问
有限公司之董事,其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十
时许,欲离开宜兰市○○路○○○号时,因认车号00—二
一一一号自小客车已停放在该处停车场整日而未开走,遂欲
向该车使用人收取新台币(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停车费,惟
恐车号00—二一一一号自小客车之使用人在其离开后将车
开走而无法收取,竟以半月型之大锁将车号00—二一一一
号自小客车左前车轮锁住,而以强暴方式,妨害该车使用人
林清发行使权利。嗣林清发于同日晚十时三十分许,返回宜
兰市○○路○○○号停车场,欲驾驶车号00—二一一一号
自小客车离去时,发现其车左前车轮遭大锁锁住而无法驾驶
后,依张钟麟留在车号00—二一一一号自小客车挡风玻璃
上之字条联络张钟麟到场后,因与张钟麟发生争执而报警处
理,始为警查知上情。
二、案经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宜兰分局报请侦办。
证 据 并 所 犯 法 条
一、讯据被告张钟麟固坦承有为收取一百五十元停车费而将车号
00—二一一一号自小客车左前车轮上锁之事实,惟矢口否
认涉有强制犯行,辩称:伊不是停车场经营者,伊是受雇的
,伊是用一般的机车大锁锁在该车左前轮上,锁上之后,车
子还是可以开,但开起来就不顺,之前也有锁过别台车,但
别人就把车子开走,伊不知道上锁是违法的云云。惟查:前
揭事实,业据证人林清发供述属实,并有拍摄宜兰市○○路
○○○号停车场之照片多张以及兰阳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表在卷可稽,故被告所辩,应属卸责之词,洵不足采,
其犯嫌应堪认定。
二、核被告张钟麟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罪
嫌。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提起公诉。
所以我们可以推知,像原po这样没看到人上大锁的情况,无法告强制罪。但是如果是被
上了大锁后,那个上大锁的人跳出来说:“你不付钱我就不开锁!”哦齁齁…这时候他
就构成妨碍你行使所有权的强制罪要件了,就如同推文所提的,强制罪是非告诉乃论,
所以直接报案就可以了,两者虽然很接近,但是还是有细微的差异,版友可以参考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