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Dfor2010 (116)》之铭言:
: 个人看法:这案子的判决实在是扯翻了。
: 法官用刑法19-1或19-2判他无罪,理由是吸毒
: 的原因自由行为,嫌犯他当下丧失或无辨识能
: 力。
: 那我就有质疑,如果丧失或无辨识能力的话:
: (1) 嫌犯为何能精准砍头、用刀狂砍脖子?让
: 头颈断裂。他为什么不是挥刀乱砍?他为什么
: 不是割奶?他为什么不是去砍断手臂?
: (2) 如果当下嫌犯丧失识别、辨识能力,为何
: 嫌犯还具有方向性,知道中庭在哪个方位,而
: 将头颅抛向中庭?
: (3) 据新闻报载,嫌犯在犯案后又跑回房间玩
: 手游、打电动,那他在打电动时就没有辨识或
: 识别能力?不然他怎么打电动?随便乱打?
: 我是认为这判决扯爆了。
梁崇铭吸毒后不但可以进行杀人这个复杂的动作,
而且他还知道杀人要拿刀子杀,
而不是拿茄子或香蕉、秋刀鱼等无法杀人的物体来杀,
他可以辨识什么是刀子,什么不是刀子,
这就证明了他依然有辨识能力。
所以判定他无辨识能力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