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rty23 (Marty)
2020-08-22 10:16:47※ 引述《IDfor2010 (116)》之铭言:
: 个人看法:这案子的判决实在是扯翻了。
: 法官用刑法19-1或19-2判他无罪,理由是吸毒
: 的原因自由行为,嫌犯他当下丧失或无辨识能
: 力。
: 那我就有质疑,如果丧失或无辨识能力的话:
: (1) 嫌犯为何能精准砍头、用刀狂砍脖子?让
: 头颈断裂。他为什么不是挥刀乱砍?他为什么
: 不是割奶?他为什么不是去砍断手臂?
: (2) 如果当下嫌犯丧失识别、辨识能力,为何
: 嫌犯还具有方向性,知道中庭在哪个方位,而
: 将头颅抛向中庭?
: (3) 据新闻报载,嫌犯在犯案后又跑回房间玩
: 手游、打电动,那他在打电动时就没有辨识或
: 识别能力?不然他怎么打电动?随便乱打?
: 我是认为这判决扯爆了。
梁崇铭吸毒后不但可以进行杀人这个复杂的动作,
而且他还知道杀人要拿刀子杀,
而不是拿茄子或香蕉、秋刀鱼等无法杀人的物体来杀,
他可以辨识什么是刀子,什么不是刀子,
这就证明了他依然有辨识能力。
所以判定他无辨识能力是错的。
为诡辩而诡辩 如果他是拿你说的茄子 香蕉 秋刀鱼来砍那这就不会是一个刑事案子 基础ABC的问题你讲这段文章的核心要旨 并不是着重在辨识能力而是在是否为一个刑案 并且逻辑反面肯认我的论述讲得更简单明白一点,就是:你这篇是为了嘴砲而嘴砲
作者:
Hey2 (Hey)
2020-08-22 10:31:00哇
如果无法成立刑案 就不需要 也无法横向比较讨论因为立论根基、立论基础就不一样 讨论是多余或成无意义就是为了诡辩而作 和为嘴砲而嘴砲
你说得并不是法律这部变边所讲的“辨识”能力,你讲的都是故意的范畴,本案没有否定故意啊...
说不定他手上随便抓个东西,因为巧合抓到刀子阿然后再因为巧合砍到老母,再因为巧合弃尸,最后因为巧合不知为啥打起电动。其实人都是无意识der
辨识行为的能力如果下降到跟野兽一样 不晓得算不算完全丧失心智 还是要像草履虫才算完全丧失心智人失去意识程度说不定可以用GCS格拉斯哥昏迷指数来分v5 有清楚的定向感、说话有条理v4 有答非所问情形而混乱 v3 无意义的字语,单字而嗜睡v2 发出他人无法了解的声音 呻吟v 1 无语言反应 疼痛刺激都不会呻吟v4大概就就无法正常辨别了 V3 V2却还有伤害人的能力M6 可依指令动作 M5 能去除痛觉刺激源 掐他会被他推开M4疼痛刺激时,肢体会回缩;捏右边 他往左躲开M3 疼痛刺激时,肢体会弯曲 捏他会全身缩一下M2 捏他会四肢僵直 M1 对痛刺激无反应M4 没法正常辨识了 但你刺他还会躲开呢严格来说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内在心智状态只能根据一个人表现出来的行为来推测内在心智行为都已经混乱发疯了 到底如何证明心智是否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