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尝试理解法官的看法
不是为了杀人去吸毒...并非故意
吸毒前不能预见吸毒后可能杀人...没有过失
哦~没故意 没过失 当然也没有“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
无罪
太扯了
“吸毒后有伤害或杀人的可能”这是常识
你知我知 大家都知道
不信你去问国小小孩知不知道“吸毒后有伤害或杀人的可能”
大家都知道不可以吸毒 吸毒害人害己
除非犯人本来就是国小生都不如的白痴
偏偏法官很奇怪的认定犯人不知“吸毒后有伤害或杀人的可能”
推理
“吸毒仔乱砍人”...吸毒不意外,可预知->有罪
“酒驾仔车祸”...酒驾不意外,可预知->有罪
“吃安眠药半夜梦游杀人”...超惊讶!!! 不可预知->无罪
明明就是保护第三种
怎么第一种也无罪呢?
顺便一提
104年各类重大刑案嫌犯人数及有毒品前科人数统计如下:
1、抢夺:嫌犯309人次,其中有190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纪录,占61.49%。
2、强盗:嫌犯555人次,其中有292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纪录,占52.61%。
3、掳人勒赎:嫌犯31人次,其中有15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纪录,占48.39%。
4、杀人:嫌犯794人次,其中有232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纪录,占29.22%。
5、恐吓取财:嫌犯1,156人次,其中有323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纪录,占 27.94%。
6、重伤害:嫌犯43人次,其中有7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纪录,占16.28%。
有些人看到这种荒谬的判决不反省 还硬要护航
气死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