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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时间: Wed May 3 05:42:34 2017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重点在最后一句。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直接说白话版: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根本天理难容。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