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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时间: Wed May 3 05:42:34 2017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重点在最后一句。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直接说白话版: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根本天理难容。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作者:
hsinyu28 (W.H.Y)
2017-05-03 09:03:00推废但书
作者:
fge16 ( TT)
2017-05-03 09:02:00维持表面的家庭和谐啊 ,颇呵
作者:
jauyuu (啾)
2017-05-03 09:00:00推
不要期待媒体能够正确解释法条,不乱援引已经是谢天谢地了,我觉得修成不能只对其中一方撤告会提告,
楼上yes大 我觉得我们的媒体并不会希望民众精明懂法喔
作者:
MonokuRo (兔子不吃红萝卜)
2017-05-03 08:52:00推废但书
媒体都忙着后制帮某狼师名字消音,没空去钻研基础法学知识啦
希望媒体可以认真解释这些法条 大部分民众都不是学法的
作者:
marsonele (marsonele)
2017-05-03 08:41:00为了家庭(圆满)选择原谅 认为小孩成长爸爸妈妈缺一不可
作者:
dogdogs (dogs)
2017-05-03 08:39:00推好文
作者:
pubupig (afii)
2017-05-03 08:37:00林真的被牺牲了
作者: parisegg (paris蛋) 2017-05-03 08:34:00
法律人推!
给点反面意见都这样讲,那婚姻能保障什么?只有已婚方是渣男(女)吗?未婚方100%不是玩咖?未婚方不见得会被起诉(真的属被骗.不知情对方已婚)这点怎么都不讲?光是知道对方已婚还去被玩自认自己才是迟来的真爱我也只能笑笑被害人到底是原配还是小三?XD原配100%是.但小三不一定是
突然好想恶劣的说:狼师不离婚是为了让所为都可以顺利逃脱嘛?借由有配偶的状态…
小三"不一定"是受害者就代表他可能是受害者,而这三角
作者:
greensh (绿眼)
2017-05-03 09:18:00另外 痛恨小三却原谅伴侣 其实也是心理上的防卫机制 认为把关系里的害虫除掉就能一切如故 借此平静受伤的心灵大概是这样吧
作者:
greensh (绿眼)
2017-05-03 09:14:00其实不难理解啊 想想那些明知另一半劈腿很痛苦但还是分不掉的案例 套入婚姻里 就是只告小三不告配偶的状况了而婚姻又比交往更复杂 牵涉到子女、双方家庭、财产等 更不是想离就离、想告就告那么简单
作者:
arace88 (Arace)
2017-05-03 09:09:00十六岁知道小三不好,但知道通奸罪吗?背后藏刀恶心死了,这是我一直觉得愤怒的地方。通奸罪废除很难,因为很少人会为了十六到十八的第三者抹灭告小三的权利,还有挽回老公的权利...同样的就挽回意含来说,你的论点也很难走。感情就是不讲道理的啊,太讲道理的人反而比较难进入婚姻吧,冲动性太低QQ
作者: yumui (张全蛋) 2017-05-03 09:50:00
推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7-05-03 09:49:00赞成都罚或都不罚
作者:
corif (Corif)
2017-05-03 09:48:00不认为应该除罪,但赞同撤告也该不可分。要嘛都告,要嘛都不告,没有告一半的
作者: c333314 (SUC27271368) 2017-05-03 09:40:00
推
作者:
o23i23 (A1357953)
2017-05-03 09:40:00推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7-05-03 09:45:00推QQ
作者: cloudpart2 (云) 2017-05-03 09:38:00
确实都要罚
作者: Doralice 2017-05-03 09:31:00
责怪小三比承认自己找了个渣伴侣又没有分开的勇气容易多了需要法律保障的应该是未成年子女的养育资源与一方为家庭牺牲工作的经济补偿而不是婚姻虚名
作者: ironnash (nash) 2017-05-03 09:29:00
不如修民法,配偶外遇导致离婚者必须给原配加倍赔偿金,小孩扶养费,不需要通奸罪维持假面婚姻
重点是性道德需要用到刑罚来维护吗?国家是否过度干预人民?即使除罪化 仍然有民事可以求偿 不是就可以免责
关系中反而是外遇的那个人有最大的权力(说权力怪怪的),这条但书真的怪怪的,只想维持表面上的和平而未考虑到犯罪者的那一方从这但书内获得多少好处
只废掉但书根本不切实际 夫妻间进入刑事诉讼 后婚姻要怎么维持?婚姻在其中一个人外遇的时候就被破坏了,用刑法吓阻根本没有意义
李国华的精虫听起来超臭超恶的== 看楼上讲的感觉我手机要被腐蚀了我很好奇大部分会只对老公撤告的真的是因为原谅老公吗?还是因为老公是家庭经济来源、不愿撕破脸陷自己和孩子于险境才撤告?
作者: pip23330 (pip) 2017-05-03 08:20:00
通奸除罪化,一般人只联想可以无顾虑外遇
看了一些原文我觉得李国华的精虫快要从我手机萤幕漫出来了妈的 还没吃早餐耶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6-05-03 05:43:00一定要修法啊!
作者:
hiegg (傻傻分不清楚)
2016-05-03 05:44:00阿不就台女也在为难台女?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6-05-03 05:44:00这个比其他讨论有意义多了
作者:
Brexit (脱欧)
2016-05-03 05:44:00推
作者:
joumay (怪怪的小其)
2016-05-03 05:45:00通奸除罪化都喊几年了... 立法院还是在打架啊
作者:
chong17 (ken)
2016-05-03 05:45:00好文
作者:
dsersr (某d)
2016-05-03 05:45:00推
作者:
Pissaro (日落龙城)
2016-05-03 05:45:00女人为难女人,正宫可不会觉得这种法有什么不好
作者:
wookor (水天宫)
2016-05-03 05:45:00推
作者:
ienari (jimmy)
2016-05-03 05:45:00烂法
作者:
rayonwu (皂丝)
2016-05-03 05:46:00推
作者: antilibra 2016-05-03 05:46:00
推 正是如此 这样combo根本是夫妻档仙人跳条款
作者: befine0304 2016-05-03 05:47:00
推
作者:
kiawe (未来 好远好远)
2016-05-03 05:47:00推 确实应该要修法
作者:
Pissaro (日落龙城)
2016-05-03 05:48:00会被乡下阿婆骂翻啦,光支持者电话就受不了了
作者:
amy93 (silence)
2016-05-03 05:48:00我算是现在才正式了解了,之前都没怎么关心这议题
作者: antilibra 2016-05-03 05:48:00
但是阻力应该大到难以想像 台湾社会应该还没进步如斯
作者:
iovoecu (XX)
2016-05-03 05:49:00台湾的法律怎么那么恶心
作者:
khara (高阳酒徒)
2016-05-03 05:49:00所以呢?这是转移焦点吧?没了通奸罪,被强奸者就不会纠结?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3 07:27:00先补,想问A父证实女儿当时是合意的说法从何而来?我网络上找不到资料QQ
作者:
mxr 2017-05-03 07:28:00也有很嚣张的小三 风向真好操弄
作者:
yyyypp (yyyypp)
2017-05-03 07:30:00早就应该要废除了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3 07:33:00我虽然懂为何某些法律人为何要废通奸罪,可我现在也是偏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3 07:34:00向不要废...私以为有条罪可提醒人不要外遇还是比较好的..
作者:
shang47 (豆花)
2017-05-03 07:39:00如果外遇需要法律来吓阻发生 那干脆离婚呗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5-03 07:40:00
废除但书+1,规定要告一起告,要撤一起撤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3 09:57:00修掉但书 要嘛无罪 要就是都有罪 只有一个人是要怎样通奸?
作者: heetai (whoeee) 2017-05-03 09:59:00
推
作者:
hardyguu (hardyguu)
2017-05-03 10:00:00应该除罪 只保留民事责任 这种事用不到刑事
作者: ceres12369 (音~) 2017-05-03 10:01:00
推!!
作者: TETZ (你今天宅了吗?) 2017-05-03 10:02:00
原来有这种恐龙法条
作者: zhiqin (zombie) 2017-05-03 10:24:00
QQQ好烂的法条
作者: duckching 2017-05-03 10:27:00
推
除罪好吗 爱情用刑法绑定觉得超可悲的 何况还有民法可以用,到底干嘛一直跳针除罪就是支持外遇
推, 我妈经过我爸外遇, 不过我妈跟我说我爸的问题比较大, 一个巴掌拍不响想搞外遇的第二者在元配提告以后就会装可怜把错全部怪到第三者身上, 实际上也是很多有钱有权势的人在面对诱惑可以抵挡得住, 把错全部推给小三真的很不负责
作者: oushig 2017-05-03 10:48:00
推
通奸罪不太会被关 何况是18岁一下 所谓想告有做过咨询吗
林支持通奸除罪化根本是不想自己背罪名吧小三就小三,再唯美的说词还是无法改变
作者:
hypeng (狮子云)
2017-05-03 11:40:00推
作者:
snowtoya (該å«é›ªé˜¿å§¨äº†)
2017-05-03 11:42:00虽然同情小女生,但反对为了这个理由支持通奸除罪化,她不管如何就是当了小三
作者:
s510410 (谁听见了寂寞的歌声?)
2017-05-03 11:52:00推个
作者:
evevt (eva)
2017-05-03 12:01:00确定是自愿吗@@?
作者:
Nightu05 (Tiffany)
2017-05-03 12:02:00推,只原谅外遇的老公根本有问题
作者:
evevt (eva)
2017-05-03 12:04:00如果是非自愿而是被威胁诱骗变成小三 这样还该死吗 为什么推文可以说这种话…虽然对于要不要合法还有很多讨论空间 但有些人遭遇的不是当了小三简单四个字而已QQ
被威胁就是性侵。被诱骗如果不知道对方有老婆,这样不成罪啊。通奸刑法的目的没有警惕不要跟已婚人士乱来的功能吗
作者:
missy (missy)
2017-05-03 12:13:00推 要就一起有罪
作者:
swim5352 (5352swimmer)
2017-05-03 12:19:00推
作者:
anitmain (【Madoka】)
2017-05-03 12:23:00她的FB有说,她支持通奸除罪化。虽然当下我并不明白这深层的意思是什么,但原po这么一说我懂了,他利用通奸罪,让她与家人没办法做些什么,这...不让人生病都难啊><
有没有可能是,从13做到16岁,发现的时候已经是16岁算合意性交了,但是反正女方已死,那针对13岁的部分是否可告?当然,是否有从13岁就开始那就是需要查的地方了
作者:
ACEMOON (ACEMOON)
2017-05-03 12:33:00我不认为说她是小三对事情会有帮助 家庭和谐能凌驾在一个
作者:
tunahaha (纯情小百合)
2017-05-03 12:34:00唉…………只能推 其他的话也不用多说了
作者:
ACEMOON (ACEMOON)
2017-05-03 12:34:00人的生命权之上吗 更何况是一个诱奸犯根本不想维持的和谐不除罪化至少也应该删掉刑诉239条但书
作者:
ef3520 2017-05-03 12:51:00王定宇有出来说镜周刊这篇访问是假的!假的!请不要被带风向!
作者:
jamier (猫)
2017-05-03 13:00:00废除但书+1 要罚一起罚
作者:
halulu (I'll be there.)
2017-05-03 13:19:00我支持通奸除罪化 这民事问题民事解决就好了XX乱督要抓去关???
作者:
balaangel (citrus >///<)
2017-05-03 13:32:00婚姻只能用一条法律来维系也是蛮可悲的
作者:
myislet (以为忘了却记得牢牢的。)
2017-05-03 13:32:00妇女团体推通奸除罪化推很久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女性反成通奸罪的受害人,同为通奸犯的男性却逍遥法外,但在这事件之前,通奸除罪化受到的社会抨击,大家都知道有多巨大
作者:
cashko 2017-05-03 13:40:00一直都觉得该废除
作者:
balaangel (citrus >///<)
2017-05-03 13:49:00同意楼上 这个问题已经很久了!但是要修等于是再多开一个杀戮战场是搂搂上m大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3 14:10:00胡说八道 没见过女的通奸犯逍遥法外的吗? 连反通奸都要分
作者:
Tbeck (美联MLS)
2017-05-03 14:10:00这篇是重点中的重点,深得我心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3 14:11:00男女 真的是满脑仇恨意识凌驾人人平等之上了....
作者:
lianda (薇妲 Vida)
2017-05-03 14:15:00推
作者:
YugiHao (游姬)
2017-05-03 14:16:00谢谢好文分享
作者:
yun0215 (阿酥)
2017-05-03 14:44:00推推
作者: jennyt560912 2017-05-03 15:48:00
推
作者: aQsoqli 2017-05-03 15:49:00
推
作者:
nova27 (你好再见)
2017-05-03 17:18:00推
作者:
goldenx5 (键盘金X5ˊ_>ˋ)
2017-05-03 18:23:00push
通奸一定要除罪(刑罚) 这个法条真的太莫名其妙了认真来说应该处罚已婚者,违背婚约的是已婚那方
作者: eunice456 2017-05-03 20:53:00
推支持通奸除罪化
作者: lovepoohandt (鱼) 2017-05-03 20:55:00
推!!!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7-05-03 21:14:00看了这篇文再度觉得某些人真好操弄,哪天有人再发一篇文血泪陈述原配为了婚姻跟孩子含泪对丈夫撤告,对小三提告是她最后能为自己的婚姻跟伤害讨的公道,不知道风向是不是又会逆转zzzzzz
作者:
marsonele (marsonele)
2017-05-03 22:01:00风向常常在变啊
作者:
jejeyu (原来...我想要的是自由)
2017-05-03 22:13:00我支持通奸除罪化,但是不是你的理由
是说蛮常看到很多女的 对老公撤告 到底为什么啊 只有小三有错吗
作者:
violing613 (house..my pet......)
2017-05-03 23:50:00正常情况下夫妻都有羁绊 当然容易弄成追杀小三
作者: wch74 (krystal) 2017-05-04 00:58:00
推 支持通奸除罪化
因为外遇男性多于女性,元配提告双方再撤告丈夫者多通奸罪最大受害人是女性这说法很合理,并不是刻意要强调男女吧
作者:
Ruth (Ruth)
2017-05-04 04:16:00呵~看第一句以为是啥深度的文章,结果只是要声援通奸除罪
很难废...废了那些在玩的政治人物就无法玩了Z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