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原po提出的案件背景事实是儿少性侵,
那要讨论台湾法律在此部分刑度是否偏低,
应该就他国关于儿少性侵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做比较,
个人在网络上找了一些资料,简要归纳如下:
1.德国
德国于1995年至1996年发生多起重大儿童性侵害案件,
其中包括1996年9月所发生之娜塔莉案(Natalie),受害人年仅七岁,
在被绑架后遭性虐待致死,加害人系提前假释中之受刑人,
故在国内社会压力下进行刑法关于性犯罪之修正,
主要在第174条以下,
而对儿童(14岁以下)的性滥用/性虐待规定在第176条,
情节严重者可处1或2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儿童死亡者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性交/强奸规定在第177、178条(((不分年龄))),
暴力实施性侵或威胁以暴力实施、或导致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德国也有化学去势,但须加害人自愿同意方可施用,且性犯罪率似乎并未因此而下降,
又德国降低性犯罪再犯率之方式为心理治疗及引导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