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2:06:46身为一个怕死的人,我不会为随机杀人者的死亡而难过
反倒是
看到一个国家如此不尊重自己的法律程序,
人民非但不觉得奇怪,更如此嗜血的欢庆
可能大部分的人,
从来不觉得人权、程序是与自己切身相关的问题,
甚至用力挞伐为人权这个价值而努力的团体或律师
每次看见这些嗜血的群众,
犹如看见一群血盆大口的恶鬼,
他们吐出一句比一句更残忍的话,
念出一道比一道更恶毒的诅咒,
却把自己当成正义
或许,台湾距离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仍有一大段难以企及的距离吧。
作者:
reinakai (睡眠不足的人生)
2016-05-10 22:09:00应该是其他人死太慢吧
作者:
sky125a (.......)
2016-05-10 22:09:00非常认同你的话,枪决快到不可思议
作者:
noodleT (面T)
2016-05-10 22:09:00按照法务部说法:没上诉、没释宪…所以才确定执行。这样不对吗?
这篇一样没说出程序哪里有问题 想打法务部脸都没办法依我看又是一篇感觉问题拜托,其他那堆要死不死的我才觉得程序有问题好吗
作者:
sky125a (.......)
2016-05-10 22:11:00政治因素吧,不过算是解决小英的麻烦
我认同可能有政治考量 但这件事情上本身没问题要战程序问题的好歹认真发一篇来打法务部脸而不是全部用感觉的。
就法律层面来说 我也看不出来有程序违法问题 还是哪里是我忽略的?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6-05-10 22:13:00
说过去无此案例,真的找过其他死刑枪决案件来看过吗还是“你觉得”过去没有类似案例?
到底法律程序上哪里有问题?先说个所以然来。判死刑又不是人民说了算,支持尊重司法执行死刑就叫嗜血?
从新闻出来到现在哭邀的人多 拿得出东西打脸的人没有全部都是感觉流
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2:17:00尚未穷尽救济途径,我想这是很基本的程序保障。Imeow5566:我指的是行政司法部门的崩坏程度,谢谢。
作者: poeoe 2016-05-10 22:19:00
...去看哪条刑事诉讼法说这样定谳没办法执行再来说程序保障说有程序问题的拜托说一下哪边违法了?
身为一个怕死的人 把这样的人能赶快被干掉真的很舒服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0 22:22:00尚未穷尽救济途径,我想这是很基本的程序保障?…XD
作者: comparable (灰蜡烛) 2016-05-10 22:24:00
这是要提非常上诉?再审?还是释宪?要穷尽到哪一步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0 22:25:00我猜过了今晚,你还是不知道我们跟中国北韩有什么差别啦
作者: comparable (灰蜡烛) 2016-05-10 22:25:00
凭感觉的指责没有比较高尚
笑了 对岸和北韩是可以连审都不用审就直接逮人逼你自认罪的 台湾有这样?没出过国好歹也看过一些新闻报导吧?救济途径什么的更是好笑 他还有什么救济途径能行未行?整篇看下来只是在譁众取宠 连论点都提不出来只能指著庞人说嗜血 自嘲跟中共北韩没分别有事吗?
作者:
inp0307 (pencil)
2016-05-10 22:30:00今晚可能左左们会大崩溃
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2:30:00DSNT:XD详细希望?我想我可能是政治不正确哦嗜血可详见各大新闻粉专底下的留言,认真的你们可能不在列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6-05-10 22:33:00
要不要先说一下尚未穷尽救济途径,是指哪些?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16-05-10 22:34:00觉得家属没先知道蛮怪的,至少给人见最后一面机会
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2:35:00确实是一篇心情,论点有更多人比我会写如果有看到较完整的再贴上来这篇补充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0 22:36:00详细希望啥?
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2:42:00想知道有什么好笑的,说来听听囉
作者:
arlun ( 风吹雪无痕)
2016-05-10 22:43:00大概差在北韩是为了他自己爽 而台湾却是为了 民意…以及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0 22:44:00试图用文字堆砌来掩饰自己知识不足的这件事很搞笑呀
作者: skyshirley 2016-05-10 22:46:00
和中国北韩一样 你老早就被抓去了啦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0 22:47:00要不然就请说明一下哪个法条有对你所说的程序保障做解释囉
作者: hhand (Turning a new leaf.) 2016-05-10 22:59:00
到底想说什么,什么类比啊?
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3:00:00若打算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法务部此举是否令被告猝不及防? 是没有法规明定,但既然尚有救济途径应该没有理由先于先前的死刑犯执行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6-05-10 23:06:00
只问你一个问题,你有没有了解过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的条件?
作者:
osape (oo)
2016-05-10 23:07:00都判死刑定谳了,还在跳针法律程序?一定要搞非常上诉?明明嗜血是郑捷,讲得好像他是无辜的受害者,_____
楼主:
PhranX (法兰克湿)
2016-05-10 23:18:00re大:有喔 修过刑诉算不算? 可取得继续往下讨论的门票吗?O大:我不认为他是无辜的受害者,我比较担心个案变成通例其实我下面有很多问题需要有人回答啊QQ补个律师团新闻稿
http://goo.gl/pGnBvu作者: tw216040 (Romane) 2016-05-11 01:10:00
跟中国 北韩没差别? 这言论有够愚蠢,在这两个国家 你走在路上直接消失 新闻不会报 家属不能问,要比喻也找个可以相提并论的好吗?...光这点就弱爆了
作者:
qazieru (=w=)
2016-05-11 01:45:00没通知律师很正常 这篇文就是不懂还屁这么多有够理盲滥情讲到法律版上真的是没一个能打的...
作者: Untrammeled (阿邦) 2016-05-11 05:19:00
被判四个死刑定谳还不最先死吗,如果你不知道国籍差别,那你去投靠中国北韩啊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6-05-11 06:20:00通篇都在‘我觉得’,根本不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有概念的人会讲的话,有够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