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很晚才回,我前几天去听由谢世民主持.吴丰维导读的一个正义论
的讲座。我有跟他们提问这个问题,因为我听不太懂也不敢擅加解释请各位
自行听我们谈话的录音档(约5分钟),https://goo.gl/sgQlor。
我想再请问所以正义论所谈的正义概念这个概念本身是符合一般性但不符合
普遍性,因为它说只适用于宪政民主社会,可是他在他的正义论里头说,正
义概念的设计必须符合一般性与普遍性,请问这样是不是矛盾了呢?还是说
正义制度的设计中所谈的普遍性是只限于会被这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内来谈
论?
而如果无论在任何可能的状况或在任何可能的世界都成立可称是普遍性,可
是这点我们无法证实那我们不是就无法确认其是否符合普遍性了吗?而他说
这是属于康德的普遍性解释,而我个人觉得康德的普遍性解释似乎很矛盾?
所以有其他人对于普遍性这概念做出更好的解释吗?
另外想撇开正义论的架构从其他哲学中谈一般性,如果说一般性是经验性的
概括,或说他的相对是独特性,那我想请问特定的自然特征是否符合一般性
呢?因为这并没有指称特别的人或特别的群体,还是说这里一般性的定义也
分为两种,一种是包含自然特征的一般性,另一种是不包含自然特征的一般
性呢?以罗尔斯的说法似乎是属于前者?
例如天生身障的人士可以得到国家补助的津贴,或着我们再严格一点后天身
障的人士可以得到国家补助的津贴(撇开弱势.关怀等因素单就这个点讨论这
是否可称作是一般性)。请问后天身障的人士这是否符合一般性或不符合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