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知识分子] 多元成家:一场无脑之战

楼主: wheniloveyou (老虎芭你头)   2013-11-24 10:02:10
我认为毁家废婚和伴侣盟应该是相对的
伴侣盟跟护家盟的立场还比较接近
只是因为护家盟的立场是现状
才会产生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的状况
当然毁家废婚在终极的立场上是牴触伴侣盟
但就算是过渡也不会是伴侣盟而应该是护家盟
因为既然要求政府不干涉
现状下的同性关系或多元家庭政府就是不干涉
伴侣盟争取的是政府的干涉
从这个角度来说伴侣盟对家庭价值(包括政府干涉)的需求是三者最强的
我不赞成毁家废婚的立场
因为我觉得毁家废婚是荒谬的
荒谬的原因是我认为它的本质是基于理性优越推论出来的
认为因为不需要所以不要
假如它的论证是
家庭制度 → 不好的制度、不需要的制度 → 不应该存在
我认为这个论证是荒谬的
因为家庭制度应不应该存在跟它好不好、需不需要是无关的。
假设家庭制度是种不理性(理性来说不好)的制度
国家有权利取消它吗?
如果认为有的话
我认为才是极右的
事实上如果把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纯粹私人间的关系
政府怎么会有权利取消?
如果有的话
那是因为你把婚姻制度看作在政府法律的规范之下
由政府赋予的权利
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关系
婚姻制度不是政府赋予的权利
婚姻制度的历史比任何一个政府悠久
婚姻制度是民间常习的行为
政府的干涉只有表现在 "不准结婚"
这样的立场上
例如近亲间的通婚,年纪的限制
在这样的限制下
政府必须提出"公益"的目标
绝对不可能看作是"私人"之间的关系
而已经是 "公法" 的性质了
至于可以结婚的情况
不应该视为政府赋予结婚的权利
而是如同一般的"私法关系"
不是干涉
而是息纷止争
是协助民间排解争议的服务
从这个角度
三个组织的自由排序应该是
伴侣盟 > 护家盟 > 毁婚废家
我无法想像为什么当人民有婚姻家庭的需求
而政府也有能力维护的时候有权利拒绝
唯一的可能是没有人有这样的需求而且觉得政府的规定碍到人民
但是现在婚姻制度完全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
没有人能够强迫任何人走入婚姻制度
因此很难想像婚姻制度的存在会有损人民的利益
因此我实在很难想像在现状 "多数人" 有婚姻需求的现状
悔婚废家会有任何正当性
相反的
如果政府不允许伴侣制度、同性婚姻等制度
最直接而可能的理由是政府怠惰
任何人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下原本就可以与任何人订定权利义务
但是在契约自由仍无法满足的需要,而需要婚姻制度才能满足时
保障其婚姻制度只是遂行人民自由权利的一种辅助而已
不保障的理由
1 是公益理由
2 是怠惰
如果政府能够提出1的理由并且符合比例原则,那么是正当的。那就表示这不是私事。
2的意思就是表示人民需要的理由不够强烈,政府不值得去做,不值得去花费这样的成本。
台湾舆论这次这么倾一边,我想是因为第一找不到公益的理由
※ 突然想到我这边的公益是泛指增加利益以及避免损害 ※
二是社会家庭观念重。当然我们没有西方宗教上的包袱。文化上也没有特别强烈的排斥。
总而言之,我觉得依这样的脉络顺理成章。
多元成家同性婚姻或伴侣制度都是应该支持的。
但是有一点吊诡的地方,却很少听到。
那就是领养制度。
现在的论述好像都是包裹在一起,当同一件事在处理。
但是这两件事本质上完全不同。
同志婚姻或是多元成家,宽松地来说都可以说是自由权利。
但是领养制度并不是自由权力呀!
领养制度不是为了大人拥有小孩的权利而存在,而是为了小孩拥有父母的照顾而存在。
是为了儿童利益。
两件事情应该分开来看。保障伴侣或婚姻关系不等同于必须保障拥有小孩的权利。
我并非论述同志家庭或多元家庭不应拥有领养权利。但是这两件事情必须分开来谈。
领养的基础应该建立在小孩的利益上。而不是大人的利益。(先谈到这)
作者: ymj1123 (YMJ)   2012-01-24 16:35:00
清楚! Good!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2-01-25 04:37:00
等等,目前婚姻是一种制度性保障,所以是积极保障的立场你的论点好像昧于事实。
楼主: wheniloveyou (老虎芭你头)   2012-01-25 21:09:00
可以请楼上说明清楚一点吗? 感谢指教:)
作者: sonnight (甯)   2012-01-26 08:49:00
例如配偶有第一优先继承顺位,离婚的话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都是婚姻制度下积极保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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