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明确提出"STUT看板板归第一章1~4节板规"不适用于推嘘文之直接证据
: 且1~4节板规多数皆有提及推嘘文之字眼,硬扯不相干似乎强词夺理
板规1~3节明言规定内容本身就有发文含概范围内容言明细项 硬性禁止列条规定,
更因第4节规定细项,确实无“推嘘文”字词 更无言明含概禁止细项,又何来适用?
推嘘文禁止规定本身也有细项言明,在非言明细项下行为本身就是不合理。
贵大,这样的回应才真的是“硬扯不相干似乎强词夺理”,这样又以为有理?
: 至于第五节为推嘘文之使用规定,并非惩处规定
第五节 推嘘文之使用,本身就有禁止言明细项,如这样叫“非惩处规定”,
那请问什么才算是?难到就贵大所指的不言明项目才算是有明确告知?
贵大知道什么是“告知义务”吗?细项就如实行办法,
既已言明在先现在又说“没说不能含概齐使用”东泥补西墙,这才算合理?
: 与前4节并无冲突,请使用者切勿自行下任何定义
怎么会无冲突?如果真的无冲突为何板主自身不敢回应?而要托他人口狡辩?
: 若对板规有质疑,请于犯规前向板主提出
犯规就代表不能质疑其判决吗?这又是贵大的另一条未言明的自由心证规则吗?
: 犯规后提出质疑,一概无任何商讨空间
所以板友错就没商讨空间,而板主本身乱判乱下决定就免责?是这样的意思吗!
: 另本案已结案,板主并无作出违反板规之判决
虽于本板申诉,板主个人认定已结,但于内容认真有荒腔走调之感。
难到这是板主在告知板友在下不得再申诉意思囉?
如上又是单一方强硬态度的表现,其理由真的令人扼腕!
: 又板主虽有主观认定之裁量权,但同一事实之多数犯规者板主应做出相同程度之惩处
: 并无自由心证之虞
“相同程度”?真有相同程度又何来争议之说?贵大这不是又在自掌嘴巴吗?
又怎么会没有“自由心证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