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 信件内容

楼主: blueofstars (蓝星空)   2012-05-13 11:46:21
※ [本文转录自 blueofstars 信箱]
作者: blueofstars (蓝星空)
标题: Re: 板规违规内容,判决规范异议!!(修正内文)
时间: Tue May 8 11:42:16 2012
依目前STUT板版规规定,1~4节是发文文章之禁止规定,第5节则是推嘘内容发
言之个别禁止规定。
而文章代码(AID): #1Fdrunes 之30天禁止规定,却是依据板规第4节,文章发
文之禁止规定判定违规,那不材版友想请问版主,依据第五节之推嘘文禁止规
定又何必特别言明为“推嘘文规定”呢?板主是否欲意使用错误之引用违规误
导版友!?如果板主想更改板规禁止判定为何不直接发表板规更改说明,如此判
定难到只是为了証明板主权力无限制或个人自由心证理由愈加重判定而已?
> 依板规1-4 任何闹板、挑衅文及人身攻击亦属引战文,初犯删文+水桶7天
> 累犯劣文+水桶30天,
推嘘文规定 内容如下:
> 第五节 推嘘文规定
> PO文者的文章内容,有违反板上"任何一条"板规、以及引战文或板友推(嘘)文
> 与本文明显无关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嘘文
> 不属于上述情况嘘文者视为不当嘘文,不当嘘文初犯警告1次,累犯水桶7天。
> 推文在同一篇文章推/嘘/箭头两次与原文主旨明显无关或推文有谩骂/人身攻
> 击/性相关皆视为不当推文。
> 48小时之内任两篇文章不得出现同一ID或其分身进行与原文主旨明显无关之推
> 文,违者视为不当推文
> 不当推文除情节重大或明显与性相关推文板主可不予警告直接水桶30天
> 之外,其余不当推文,初犯警告1次,累犯水桶7天
(代码更正)#1FbilUpp 之警告,原为推嘘文非理性发言之警告,但却无明确告知
宣言对象,是否为宣言不当以至版友未有明确性认识,再者无个别警告宣告对象
,那么请问板主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初犯入罪化宣告?还是说这也是板主您再一次
的个人自由心证?
再者板规第五节“不当推文除情节重大或明显与性相关推文板主可不予警告直接
水桶30天”30天禁止规定原为“情节重大或明显与性相关”才下规定的,多方争
议如果属情节重大,那不材板友想请问板主,内文推嘘文争议有到“情节重大”
30天禁止规定吗?那不材板友想请问板主何谓“情节重大”?难到又只是因为板
主个人权力无限制?
第一
推嘘文不当之禁止规定,原为违规初犯宣告有清楚宣告之对象,而非没有禁止宣
告对象。
第二
后有明确宣告之禁止对象,才会有同一篇文章违规累计发生。
第三
同篇文章有发表文章及推嘘文各别规定,这是目前板规之内容,如板主个人有异
议请板主群发表修正板规,而不是个人自由心证做判定。
烦请板主公正重审“#1Fdrunes 之30天禁止规定”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