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承揽人垫款之消灭时效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7-12 11:55:46
今天犹记有一题题目是这样出的:
甲和乙订立承揽契约,承揽期间甲乙之间虽有书信往返,但甲未支付任何款项,
承揽人乙在二年后对甲声请提付仲裁,试问当事人法律关系
(这题好像印象中20分还25分吧?!)
这题我直接以
承揽人垫款适用两年短期时效(民法第127条第2项)
承揽人对甲声请提付仲裁,按民法第129条第2项,理当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惟因乙于两年后提出请求,故请求权已罹于两年的时效,
甲可以以乙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对乙提出抗辩。
很抱歉,因为之前写过的题目还未碰到时效消灭之后,
承揽人仍声请仲裁这样的题目,故我不确定时效过后,
声请仲裁是否还是会发生时效中断,所以没有把声请仲裁的效力写的很清楚,
直接写甲可以对乙的请求权提出抗辩,不知道就这个题目的逻辑成不成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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