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卖方未立标价和买卖契约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4:41:42
各位好,小弟将第二子题的答案做了个修正,
首先是把买卖契约不成立的原因写进去,之后
再引用第179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顾客返还或支付价金。
顾客G抗辩的部份,则提出了182条第1项
第一子题的部分我都没有作任何修改,
若各位先进觉得还有要补充的部份,希望还能够不吝提出,谢谢 :D
(题目)
旅馆主人H在旅馆之每张用餐桌上摆有一篮桃子及“每颗新台币四十元”的牌
子一个。在此家旅馆点由〞芦笋汤,炭烤牛肉及花椰菜,点心〞所组成,共计
新台币四百五十元之餐点一份的顾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两颗桃子。G
认为这两颗桃子是其所订之餐点的点心,所以他拒绝为这两颗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币八十元。
(一) G 之主张于法有据?此与当G 未看到摆设在篮子旁的牌子时之法律结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当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个顾客由于疏忽大意将该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时
,H相对于G有哪些请求权?(15 分)
我的答案如下:
拟答(一)
(一)按契约得依要约与承诺之合致而成立。所谓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
人承诺之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但成立后,要约人即应受拘束,民法第154条第1项参照。
如经相对人据以承诺,契约即成立。(民法第153条参照。)
(二)本题旅馆主人H在旅馆之每张用餐桌上摆有一篮桃子及“每颗新台币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条规定,系属要约。而顾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两颗桃子,系属承诺。按民法
第153条,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契约即成立。故顾客G须为这两颗桃子支付新台币80元。G
于法无据。
(三)顾客G未看到摆设在篮子旁的牌子,以为两颗桃子是所订餐点之点心,属于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之意思表示错误不可撤销,G仍需支付新台币80元。
两者法律结果相同,顾客G都有支付两颗桃子价金的义务。(民法第367条参照)。
拟答(二)
(一)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约即成立,民法第153条第1项参照。在本题中,顾客G因
为未看到标价,以为桌上之桃子为餐点之点心,乃对交易的了解不正确,和旅馆主人间
买卖契约不成立。(民法第345条第2项参照)
(二)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惠,使他人损害者,受损人可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179
条参照。顾客G食用两颗桃子造成旅馆主人H的财产权损害,故旅馆主人可请求返还两颗
桃子或相当两颗桃子的价金。
拟答(二)延伸问题-顾客G如何针对给付价金的部份提出抗辩?
(一)按不当得利之受领人,若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者,免付返
还偿还价额责任,民法第182条第1项参照。
(二)在本题中,顾客G食用了旅馆主人H的两颗桃子,乃由前面一位顾客将标价藏在桌子底
下,导致对交易的了解不正确,故符合上述所说,不知无法律上原因,又所受利益已不存
在的条件。顾客G可依照民法第182条第1项,针对旅馆主人提出给付价金的部份,请求免
付返还偿还价额,与之抗辩。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4-06-23 09:20:00
呃,182是赔偿范围不是抗辩阿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1:11:00
恩..请问182第1项赔偿范围的法条该怎么引用呢,谢谢..赔偿范围不适合拿来做抗辩的理由嘛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4-06-23 11:13:00
……意思表示错误就自己判断题目中行为人究竟有没有法效意思就好,动机跟自己过失原则上没办法撤销下笔前想想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这题凭你所学的来判断应该怎么处理就是了,毕竟高大常常考到债篇的范围再看一下法条你一定行的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1:38:00
"请求免付偿还返还价额"这样写可以吗?另外,我自设顾客G提出抗辩那题,契约本身不成立,那是不是不用讨论到意思表示撤销与否?因为契约根本不成立第一子题有用到动机错误不得撤销,第二子题我是写契约不成立.应该只有第一题才需要到讨论意思表示吧?179请求返还,但拒绝返还价金可以说是抗辩吗还是说我法条后面写成抗辩会误解182I法条的意思但如果把与之抗辩写在后面的话可以http://ppt.cc/uEEI 抗辩权我参考这里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4-06-23 13:20:00
跟这个没有关系你上菜市场买9颗高丽菜同时把放旁边的葱拿走,或是去全家买芒果冰10元不小心给了50,也没有必要去想该撤销什么东西不是吗?在这个案就观察利益移动的轨迹-没有法律上原因享受桃子的使用利益跟店家受有利损害且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样你压根没有要买桃子的法效意思,不影响你就这顿套餐与店家有成立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假使你一开始就认为桃子包含在买卖契约内,实际上你也不可能为了一颗桃子把法律行为撤销,毕竟饭跟桃子你也吃了拍谢啦!小弟浅见,用超白话方式别介意是的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6:04:00
楼上这位前辈谢谢。有问题在烦请请教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4-06-23 16:46:00
不要这样说,大家一起讨论交流,话说这版越来越冷清,建议你有问题去国考版吧……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9:25:00
好,我国考版和这边两边都发发看但国考版发转学考题目好像怪怪的吧...除非题目刚好是特考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4-06-23 20:24:00
你不用说是要国考阿,就说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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