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窃取父亲一只手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一个月后,甲的父亲去世,
甲继承父亲所有财产。此时,甲主张手表买卖契约无效,要求丙返还该
手表,则丙则主张其是合法取得该手表之所有权。试问,谁的主张有理?
25分 高大94民总
这题我的问题主要就是在于,要如何去讨论说甲主张,
因为继承父亲遗产,所以先前的买卖契约无效,是无理由。
我觉得丙是绝对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
但又要以什么法律依据反驳甲的不合理?
谢谢!
我的答案如下:
(一) 丙可取得该手表之所有权:
1.按无处分权人就其标的物之处分,须经权利人承认后发生效力。(民法第118条
第1项参照)。在本题中,甲窃取父亲一只手表,其手表的所有权属于父亲,甲出
售给不知情的丙,属于无权处分,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在父亲未承认之前效
力未定。
2.手表之所有权系属父亲,而甲占有该手表,丙因善意信赖甲占有该表的公示外
观,而以为甲为有处分权人。故须对丙之善意信赖保护,以为护交易安全。故依
照民法第801条、第948条第1项,丙可主张善意取得该表之所有权。
第一个部份应该没有问题,比较有问题的是第二个部份:我拟了两种方式来作答,
第一种是从负担行为不已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第二种是,有一位书书记官朋友,跟我说这题应该可以调判例出来作答:
版本一:
(二) 买卖契约有效,甲无法请求返还该手表:
1.依题意,甲在继承父亲所有财产后,对乙主张一个月前的主张买卖契约无效,
于法律上没有理由。由于甲一个月前和乙所签订的买卖契约,系属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不直接使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发生变化,故不以所有权人有处分权
为必要,买卖契约在双方就标的物和约定价金互为同意后,始生效力。(民法第
345条第2项参照)
版本二
(二) 买卖契约有效,甲无法请求返还该手表:
1.无处分权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因继承取得权利者,其处分行为仍有效。
(29年台上字第1405号参照。)甲在父亲去世,继承财产之后,其手表交易的债权
行为和物权行为皆有效,(债权行为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故甲对丙无法主
张买卖契约无效而要求返还该表。
谢谢各位耐心看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