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题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继承)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7-07 07:50:05
(一)
甲窃取父亲一只手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一个月后,甲的父亲去世,
甲继承父亲所有财产。此时,甲主张手表买卖契约无效,要求丙返还该
手表,则丙则主张其是合法取得该手表之所有权。试问,谁的主张有理?
25分 高大94民总
这题我的问题主要就是在于,要如何去讨论说甲主张,
因为继承父亲遗产,所以先前的买卖契约无效,是无理由。
我觉得丙是绝对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
但又要以什么法律依据反驳甲的不合理?
谢谢!
我的答案如下:
(一) 丙可取得该手表之所有权:
1.按无处分权人就其标的物之处分,须经权利人承认后发生效力。(民法第118条
第1项参照)。在本题中,甲窃取父亲一只手表,其手表的所有权属于父亲,甲出
售给不知情的丙,属于无权处分,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在父亲未承认之前效
力未定。
2.手表之所有权系属父亲,而甲占有该手表,丙因善意信赖甲占有该表的公示外
观,而以为甲为有处分权人。故须对丙之善意信赖保护,以为护交易安全。故依
照民法第801条、第948条第1项,丙可主张善意取得该表之所有权。
第一个部份应该没有问题,比较有问题的是第二个部份:我拟了两种方式来作答,
第一种是从负担行为不已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第二种是,有一位书书记官朋友,跟我说这题应该可以调判例出来作答:
版本一:
(二) 买卖契约有效,甲无法请求返还该手表:
1.依题意,甲在继承父亲所有财产后,对乙主张一个月前的主张买卖契约无效,  
 于法律上没有理由。由于甲一个月前和乙所签订的买卖契约,系属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不直接使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发生变化,故不以所有权人有处分权
 为必要,买卖契约在双方就标的物和约定价金互为同意后,始生效力。(民法第
345条第2项参照)
版本二
(二) 买卖契约有效,甲无法请求返还该手表:
1.无处分权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因继承取得权利者,其处分行为仍有效。
 (29年台上字第1405号参照。)甲在父亲去世,继承财产之后,其手表交易的债权
 行为和物权行为皆有效,(债权行为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故甲对丙无法主
 张买卖契约无效而要求返还该表。
谢谢各位耐心看完!谢谢!
作者: hammy9898 (彼特熊)   2014-07-07 14:30:00
争点如你所点到的 就是处分权能是否为负担行为特别生效要件 和 善意取得的问题 可以顺便提一下 246条针对的是自始客观不能 甲和丙的情形是自始主观不能且 处分权能并非负担行为生效要件 故仍有效在来就是善意取得 题目明示 丙不知情 自然可信赖甲之占有外观而有801 有948之适用 填补甲无处分权之瑕疵你能把条号 款项 正确列出来 加上争点有打到 这样大概就有20分了 判例字号其实你也不太可能考试时都记得吧
作者: trygone (trygone)   2014-07-07 21:59:00
这是完整版解答吗?还有第118条第二项,跟买卖标的不已有处分权为必要。在来妳用什么请求对方反环?修正:买卖契约为什么不以标的物有所有拳为必要的理由在哪在来第118条第1项所称处分系指何者?以什么方法解释这要件?
作者: AnthraxTKill   2014-07-07 23:34:00
同意楼上。因为本题的争点不算多,必须以小题大作的方式回答,需要更多论述。否则只有骨干没有血肉,分数不会太高
作者: ji3946ru83 (渔夫)   2014-07-08 03:47:00
118条第二项应该是关键..感觉就是针对条号跟无权处分来考
作者: ivine (澄)   2014-07-09 22:27:00
无权处分再死后继承这王师在书上有提到实务见解和他的见解,两个不同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4-08-05 08:50:00
这题不需要写到118II,因甲乙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因欠缺处分权而效力未定,又因801.948直接主张善意取得治愈此瑕疵就直接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了,118II是于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时才要考虑的买卖契约债权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要件,故甲有没有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与本题何干? 你只好找出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有无问题即可判断契约是否有效成立了。*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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