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不才小弟服务于新北某IPC公司。
当初进入公司的时候,HR有提到上班打卡会有15分钟的缓冲时间。
而在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纪载: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含)刷卡者,即为迟到。
超过15分钟以上,应以“上班时间”开始进行累计请假,
且请假单位为“半小时”,否则以旷职论。’
之前的规则,是你只要没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例如9点上班,你9点15打卡)
我们是不需要请假的。
但是不知道怎么的,最近公司竟然在没有修改规章与公布下,
直接告诉我们只要超过上班时间就算迟到,并要求我们请假。
想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