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洗澡的时候想,
如果我是CEO要怎么出面回应。
其实劳方资方在台湾就业市场上一直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劳方往往被要求过多如同俎上之肉,
所以今天有不平之声也是情有可原,
这件事我希望检讨的是制度,而非任何一个人。
1.未来敝公司绝对不需要面试者提供以往就业薪资所得数字。
2.一旦决定录取,要不要来报到、什么时候报到,都给面试者绝对的选择权。
3.将面试者都当成客户,成立意见信箱,有什么指教或建议都可以有管道。
疴,想不出来了...
其实就是一间尊重求职者,
愿意抱持平等、开放,彼此心怀诚意的感觉吧。
还有谁来补充一下,让公关部明天有个参考?
※ 引述《tiencheng (第一支舞)》之铭言:
: 这整件事情我认为最不合理的地方是 :
: - HR 要验资是其本份
: - Offer 尚未发出就要求面试者离职
: 若我是面试者, 对于第一项, 先不论签署薪资保密协定的法律问题.
: 对于新公司的这个要求, 我给也不是不给也不是, 两面都不是人.
: 不给的话, 新公司 HR 可能会认为无法验资而不予录取 ;
: 给的话, 搞不好新公司 HR 把 "忠诚考核" 当作最终目标,
: 面试者既然敢违反与前公司之保密协定, 表示这个人是没有诚信的, 那我怎么敢用他呢 ?
: 话要怎么解读, 一切尽在 HR 身上, 所以这件事对于面试者来说根本就是刁难.
: 对于第二项, 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 基于对等原则, 在尚未给初正式 offer 之前, 怎么可以要求面试者离职呢 ?
: 再者, 即使给出了 offer, 是否报到也是面试者选择的权利,
: 用人单位实在不适宜再三催促离职相关事宜.
: Offer 上记载着应报到之日期 / 职称职等 / 薪资等事项.
: 若是面试者届时延期报到而又未获得新用人单位之同意,
: 新公司是可以宣告合约无效的.
: 但无论如何, 新公司用人主管都不应催促面试者赶快离职.
: 我个人也常在审视面试履历资料,
: 关于有争议之处, 敝公司 HR 希望主管 "尽量避免" 私下跟面试者进行 offer 协商.
: 若有法律疑虑问题, 应交由 HR / 法务出面协调,
: 而技术背景出身的主管私下用 Line 跟面试者沟通.
: 一来不够正式, 二来因为可能欠缺法律相关知识而可能面临违法问题.
: 谨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