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工时缩短对四二制工时无感

楼主: chucklee (..)   2015-12-10 12:09:52
※ 引述《apperrla (狮子座)》之铭言:
: http://i.imgur.com/n8cnyRS.jpg
: 配合政府明年劳动工时修改,公司发了一份公告要我们签名:
: 政府美其名要让员工多休息
: 但实际上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政府再怎么缩短每日工时
: 十二小时制员工依然得上好上满十二小时
: 本鲁为做四天休两天,一天上班时数
: 0800~2000共12小时的轮班技术员
: 想请问各位大大的是:我12个小时
: 待在公司,而薪资工时却是只计算
: 8+1.84小时!请问这样是合乎规定的吗?
就我的理解啦
关于这 2.16 小时
如果公司没有规定你不能离开公司 没有要你待命随时上工
你可以想干嘛就干嘛
那...
目前会认定它是休息时间
所以合乎规定
甚至把这 2.16 小时平分成每小时休息 10.8 分钟
我只能说它不合理
我(目前)找不到法条或函释说它不合法 OTL
: 由双周84小时改为单周40小时
: 公司很开心的跟我们说,根据计算
: 我们缩短工时薪资不减反增
: 每月还多出226元喔!
关于这一点
我个人觉得可以先别签
因为这份同意书虽然减少了工时
但是也同时减少了加班费的费率(从1.67变成1.334)
虽然每天的加班费还是多了一点点点
但是如果你不签呢
就会照旧的走
每天工时虽然依然是 10 小时
但是依照明年的新法
会变成
8小时正常工时 + 1.4小时约定加班 + 0.6小时未约定加班
加班费就会变成 1.4 * 1.67 + 0.6 * 1.334 = 3.1384 倍时薪
(如果主张那0.6小时也要用1.67算 会变成 3.34 倍时薪)
跟签下去变成 9.84 小时工时
加班费变成 1.84 * 1.334 = 2.45456 倍时薪比起来差了 27%
如果留在公司都是 12 小时的话
不签(甚至联合大家不签要公司改条件)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以上是个人赶时间写下的见解
召唤秘书长出来提供意见(或打我脸)
如果需要更即时又个人化的服务
请看我的签名档
直接跟我们联络
: 嗯,你计算方式缩短我工时,但我实际上班
: 依然是十二小时,所以缩短的工时跑哪去了
: 每月多226元,我们的时薪也低的可怜
: Ps:我还是很感谢公司发给我们面包券
: 也感谢公司的激怒奖金、董事长出来说
: 缺工却很大,有人想内推的吗?
作者: apperrla (狮子座)   2015-12-10 12:17:00
扣除休息时间上满当日工时,要提早下班还得请假这点呢?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5-12-10 13:09:00
不签应该只有1.4*1.67 + 0.44*1.334 = 2.92496
作者: blackhippo (PH6.0 微.酸民)   2015-12-10 14:05:00
让我想到以前在包子店当OP..还规定休息时间不得出厂区买东西..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5-12-10 14:17:00
没道理全线都在休息, 你却主张自己在工作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劳诉字第五号判决劳工之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务内容等变更,纵系雇主未经劳工同意而片面调整....如雇主确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需要调动劳工工作,如新工作为劳工技术体能所能胜任,其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又未作不利之变更,自应认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及劳动契约之本旨....劳工应不得拒绝。即使不签新合同, 劳方仍然可以调整工作时间事实上, 以整个方案来看, 其实很可能根本不需要得到同意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5-12-10 15:44:00
加班费基数降低 应该是不利之变更吧
作者: eladamri (Gooner 05/06-)   2015-12-10 15:47:00
IBIZA你引的判决是针对“调动”问题喔,是指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时,雇主基于经营需要要求你去别的地方、别的职位工作。而原PO的状况非调动,而是公司变更劳动条件。当然原PO只要上班上好上满,薪水会多一点点但你自己前面有说啦,有一部份是加班,理论上劳方可以不配合加班的。新的条件等于是劳工一定要配合加好加满才能领到的钱,如果我同样加1.4就领不到了,当然是变差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5-12-10 16:09:00
所谓调动, 不只是去别的地方或调动职务, 也包括工作时间跟薪资@gh94214114, 但是总薪资是增加的总工时减少而且总薪资增加@eladamri, 不配合加班的话 并没有减薪, 反而可以少上0.6小时
作者: schumi0903 (schumi)   2015-12-10 16:24:00
就这公司制度有问题,做四休二等于一周最多上五天班,一般12小时制的工作10小时休2小时,10*5=50小时超过规定的时数,多余的时数就用加班名目补足,但做12小时制的,公司怎么可能说上班工时到了,员工不加班的就给下班?一定会再用其他名目强制要把加班上完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5-12-10 16:38:00
楼上, 这叫变形工时, 只要符合劳基法30条的原则, 可以将两/四/八周内工时重新分配四二制相当于每六周多放两天假, 这两天工时就是打散分配到每一天所以才会有8.6小时出现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5-12-10 20:06:00
这就是看不同观点吧如果单看加班费 加班时间变多加班费却变少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利劳方啊
作者: sychang0807   2015-12-11 09:18:00
我们公司是上12.5,休息半小时,实际上12小。那明年改8小,变形工时还再吗我们目前是10小时,是正常工时,2小时是加班,然后1.334倍因为现有制度是劳资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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