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问特教法与刑法/民法的位阶,谁负赔偿责任?

楼主: newbornpanda (蜜蜂)   2024-06-01 08:57:04
既然没有互相牴触的问题
那么 假设一种情况
有一个非常有爱心的男老师班上有一个具有攻击性的情绪障碍生
他被打了 且不巧这男老师被打到头或脊椎 终生瘫痪
但那个情绪障碍生是有牌照的 是当初校方分配给他的 而男老师当初有表示不适合担任
该情绪障碍生的导师,但校方硬塞
请问 司法上 这个男老师的家属如何求偿?
谁应该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不只是医疗费而已,还要计算潜在的本来应该几岁退休的每年的薪水损失
(看得到的医疗费,加上看不到的因此而少赚了N年的工作薪水,两者加总)
应该有好几百万甚至好几千万
粗估: 医疗费+数十年看护费+潜在的因此少赚的N年薪水==>民事求偿金额
请问司法上,谁应该赔偿这一位终生瘫痪的男老师?
学校?
家长?
不是他X的主张要有爱心吗? 不想接暴力情绪障碍生就是没有爱心?
被打死了还好,一了百了,万一没被打死被打成终生瘫痪,到底谁要赔钱呢
都是教育人员,还有人非常没有同理心.
希望到时候台湾社会有人因为被扣了爱心这帽子不得不接下来而终生瘫痪时
有网友愿意捐助几千万给那些被爱心扣帽子的可怜的教育人员
※ 引述《newbornpanda (蜜蜂)》之铭言:
: 刚才有人提起特教法
: 有些法令之规定彼此互相牴触
: 请问特教法与刑法的位阶
: 不知道知情的网友可以教学一下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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